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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全文照發(fā)) [打印本頁]

作者: 隱形潛艇    時間: 2019-1-2 06:43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全文照發(fā))
本帖最后由 隱形潛艇 于 2019-1-2 07:29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全文照發(f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由廣大人民群眾選舉代表參政議政的法律。該法律制定于1953年,1979年重新修訂,其后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5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修正案)》草案。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目錄
總則
選舉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各少數(shù)民族的選舉
選區(qū)劃分
選民登記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選舉程序
對代表的監(jiān)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附則
1基本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 2010年3月(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五次修正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2內容介紹
編輯
目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1]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四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五條 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shù)較多地區(qū)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2]
選舉機構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第九條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二)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三)確定選舉日期;
(四)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主持投票選舉;
(六)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3]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shù)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區(qū)每十五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轄市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千名;
(二)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shù)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
(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shù)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六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代表名額基數(shù)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shù)與按人口數(shù)增加的代表數(shù)相加,即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
自治區(qū)、聚居的少數(shù)民族多的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數(shù)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設區(qū)的市、自治州和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不再變動。如果由于行政區(qū)劃變動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重新確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qū)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qū)域或者各選區(qū)的人口數(shù),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xiāng)人口數(shù)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qū)、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shù)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的辦法,結合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規(guī)定。[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口數(shù),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xiāng)人口數(shù)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qū)、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shù)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shù)計算確定的名額數(shù)、相同的地區(qū)基本名額數(shù)和其他應選名額數(shù)構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具體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全國少數(shù)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shù)民族的人口數(shù)和分布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5]
各少數(shù)民族的選舉
第十八條 有少數(shù)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shù)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shù)氐娜嗣翊泶髸?br />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shù)民族的總人口數(shù)占境內總人口數(shù)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應相當于當?shù)厝嗣翊泶髸恳淮硭淼娜丝跀?shù)。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shù)民族的總人口數(shù)不足境內總人口數(shù)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可以適當少于當?shù)厝嗣翊泶髸恳淮硭淼娜丝跀?shù),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內同一少數(shù)民族的總人口數(shù)占境內總人口數(shù)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可以適當少于當?shù)厝嗣翊泶髸恳淮硭淼娜丝跀?shù),但分配給該少數(shù)民族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九條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shù)民族聚居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聚居在境內的其他少數(shù)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本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散居的少數(shù)民族應選當?shù)厝嗣翊泶髸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shù)可以少于當?shù)厝嗣翊泶髸恳淮硭淼娜丝跀?shù)。
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shù)民族聚居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散居的其他少數(shù)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有少數(shù)民族聚居的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按照當?shù)氐拿褡尻P系和居住狀況,各少數(shù)民族選民可以單獨選舉或者聯(lián)合選舉。
自治縣和有少數(shù)民族聚居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對于居住在境內的其他少數(shù)民族和漢族代表的選舉辦法,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制定或者公布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表候選人名單、代表當選證書和選舉委員會的印章等,都應當同時使用當?shù)赝ㄓ玫拿褡逦淖。[6]
選區(qū)劃分
第二十四條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qū),按選區(qū)進行選舉。選區(qū)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yè)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選區(qū)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qū)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
第二十五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各選區(qū)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應當大體相等。
第二十三條 少數(shù)民族選舉的其他事項,參照本法有關各條的規(guī)定辦理。[7]
選民登記
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后遷出原選區(qū)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qū)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七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并應當發(fā)給選民證。
第二十八條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lián)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均不得超過本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qū)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討論、協(xié)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討論、協(xié)商,根據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fā)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符合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本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三十三條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9]
選舉程序
第三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jiān)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六條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qū)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八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三十九條 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四十一條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jiān)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shù)和票數(shù)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二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多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有效。
第四十三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qū)全體選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shù)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四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四十五條 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qū)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
對代表的監(jiān)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四十六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四十七條對于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五十人以上聯(lián)名,對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qū)選民三十人以上聯(lián)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fā)原選區(qū)選民。
表決罷免要求,由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lián)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lián)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fā)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九條 罷免代表采用無記名的表決方式。
第五十條 罷免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qū)過半數(shù)的選民通過。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shù)的代表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shù)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qū)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qū)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補選出缺的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guī)定。[11]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五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六條主持選舉的機構發(fā)現(xiàn)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附則
第五十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作者: 醉舞紅顏    時間: 2019-1-2 06:59
感謝樓主如此詳細地列舉了選舉法。讓全縣人民都看到我被人為地剝奪了被選舉權,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今天村委會和鄉(xiāng)政府在沒有給我任何答復的情況下依然召開選舉大會,確定選舉日期。這樣無視人權的行徑,難道是合法的嗎?
作者: 塵塵    時間: 2019-1-2 07:22
首先給發(fā)帖樓主點個大贊!
作者: 塵塵    時間: 2019-1-2 07:26
醉舞紅顏 發(fā)表于 2019-01-02 06:59
感謝樓主如此詳細地列舉了選舉法。讓全縣人民都看到我被人為地剝奪了被選舉權,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今天村委會和鄉(xiāng)政府在沒有給我任何答復的情況下依然召開選舉大會,確定選舉日期。這樣無視人權的行徑,難道是合法的嗎?

你可以根據本法第28條55條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維權。我們的目的不是要做官,要讓他她們懂法。
作者: 醉舞紅顏    時間: 2019-1-2 07:39
塵塵 發(fā)表于 2019-01-02 07:26
你可以根據本法第28條55條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維權。我們的目的不是要做官,要讓他她們懂法。

感謝老師您提的意見和建議
作者: 醉舞紅顏    時間: 2019-1-2 07:52
塵塵 發(fā)表于 2019-01-02 07:26
你可以根據本法第28條55條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維權。我們的目的不是要做官,要讓他她們懂法。

我正在尋找律師,準備下一步繼續(xù)維權
作者: 江湖水    時間: 2019-1-2 07:57
據我理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主要適用于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不適用于村一級,因為村一級是村民自治機構,而不是國家政權機關。村一級的選舉法律依據主要有《 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作者: 桿子客    時間: 2019-1-2 08:16
《 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所以大家要學會學法懂法,不然的誤讀了。{:55_694:}

作者: 桿子客    時間: 2019-1-2 08:16
{:55_704:}{:55_704:}{:55_704:}
作者: 乘風破浪會有時    時間: 2019-1-2 08:17
江湖水 發(fā)表于 2019-1-2 07:57
據我理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主要適用于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

羅田論壇的評論,依然只信江湖水{:1_1:}

作者: 元帥    時間: 2019-1-2 08:30
{:55_700:}{:55_700:}
作者: 醉舞紅顏    時間: 2019-1-2 09:25
江湖水 發(fā)表于 2019-01-02 07:57
據我理解,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主要適用于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不適用于村一級,因為村一級是村民自治機構,而不是國家政權機關。村一級的選舉法律依據主要有《 村民委員會選舉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我已經發(f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選舉法》的帖子
作者: 藍妮    時間: 2019-1-2 09:42
不管如何,選舉一定是要通過廣大群眾投票的,搞一言堂,暗箱操作的絕對不能算數(shù)
作者: 藍妮    時間: 2019-1-2 09:42
{:55_673:}
作者: 藍妮    時間: 2019-1-2 09:43
{:55_694:}
作者: 儂悟石    時間: 2019-1-2 11:13
現(xiàn)在很多人都打破頭想鉆進村官這個陣營,初衷是什么?讓我一頭霧水!
作者: WY326515    時間: 2019-1-2 11:50
儂悟石 發(fā)表于 2019-01-02 11:13
現(xiàn)在很多人都打破頭想鉆進村官這個陣營,初衷是什么?讓我一頭霧水!

有能力沒關系網,白談
作者: 醉舞紅顏    時間: 2019-1-2 12:19
儂悟石 發(fā)表于 2019-01-02 11:13
現(xiàn)在很多人都打破頭想鉆進村官這個陣營,初衷是什么?讓我一頭霧水!

我確實想為我的父老鄉(xiāng)親做點實事
作者: 及時雨    時間: 2019-1-2 13:44
醉舞紅顏 發(fā)表于 2019-01-02 12:19
我確實想為我的父老鄉(xiāng)親做點實事

我支持你!
作者: 儂悟石    時間: 2019-1-2 14:00
醉舞紅顏 發(fā)表于 2019-1-2 12:19
我確實想為我的父老鄉(xiāng)親做點實事

我是支持你的因為你的票數(shù)多反而沒選上

作者: 開心的人    時間: 2019-1-2 14:34
{:55_675:}{:55_675:}
作者: 開心的人    時間: 2019-1-2 14: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行民主,尊重與保障村民主人權,實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農村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國有場、礦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民委員會,同樣適用本法。本法也適用于牧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三條 具有農村戶籍的公民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農村,享有村集體公共財產的使用權和相應的收益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體。
    第四條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戶籍的人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條 本村本屆選民。登記參加本村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選民是本村本屆選民。
    第六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選舉權。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選舉權包括推選權、登記權、提名權、投票權、罷免權。
    (一)推選權是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權利。
    (二)登記權是登記成為某屆村民委員會選民的權利。
    (三)提名權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權利。直接提名包括:
    1、選民自我提名。
    2、選民聯(lián)名提名。
    3、選民個人提名。選民個人提名在預選會議上以投票方式進行,提名投票須不記名秘密寫票。
    (四)投票權是在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參加投票的權利。
    (五)罷免權是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的權利。
    年滿18周歲村民的選舉權不受剝奪與停止。
    第七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競選權。競選權是以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為目標與其他選民為同一職務競爭選民選票的權利。
    行使競選權的年滿18周歲村民為競選人。
    村民的競選權可依照法律剝奪與停止。剝奪競選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剝奪政治權利的規(guī)定。對被剝奪競選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被羈押、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正在受拘留處罰的選民,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夠恢復,則有權行使競選權;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復,則停止行使競選權。其人身自由屆時能否恢復,由判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或者負責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對被停止行使競選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第八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選舉權。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享有的被選舉當選為本村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被選舉權包括參選權、競選權、候選權、當選權、任職權。
    (一)參選權是表明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意愿并接受選民投票選擇的權利。
    (二)競選權是以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為目標與其他選民為同一職務競爭選民選票的權利。
    (三)候選權是作為初步候選人、正式候選人接受選民投票選擇的權利。
    (四)當選權是因獲得法定的贊成選票數(shù)量而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五)任職權是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后就任相應成員職務的權利。
    村民的被選舉權可依照法律剝奪與停止。剝奪被選舉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剝奪政治權利的規(guī)定。對被剝奪被選舉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被羈押、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正在受拘留處罰的選民,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夠恢復,則有權行使被選舉權;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復,則停止行使被選舉權。其人身自由屆時能否恢復,由判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或者負責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對被停止行使被選舉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第九條 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村民自治組織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監(jiān)事會、民主理財小組、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和村民小組。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簡稱村代會;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兩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額、競爭、定期、自由、公正、公開的原則。
    (一)直接選舉原則。指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戶代表間接選舉,也不得先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中推舉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選舉原則。指凡年滿18周歲的村民普遍擁有選舉權、競選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不受剝奪與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選舉原則。指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投一張選票,每張選票效力平等;選民平等,選舉權平等;競選人平等,競選權平等;候選人平等,被選舉權平等,當選機會平等。
    (四)秘密選舉原則。秘密選舉原則包括秘密寫票原則和無記名寫票原則。
    1、秘密寫票原則。指選舉投票中選民在秘密寫票處秘密寫票,寫票內容不受暴露,選民寫票不受外界干擾,選民自主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無記名寫票原則。指在選票上不得記名,不得作任何標記,以保障選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額選舉原則。指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三種職務的候選人均須多于應選人。不同職務分別差額,不得將不同職務候選人混在一起差額。
    (六)競爭選舉原則。指競選人、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以當選為目標與其他競選人、候選人展開競爭,為贏得當選選票而進行自我介紹、自我宣傳、宣講治村設想、承諾利民利村等活動。
    (七)定期選舉原則。指按固定年限定期進行換屆選舉。
    (八)自由選舉原則。指選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選舉,沒有任何顧忌,不受任何干擾,不受任何強迫、威脅、限制、阻礙,不受框定,不受操縱,選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選民選票是唯一的決定力量。
    (九)公正選舉原則。指保證選民參選、選民投票、競選人及候選人競選以及整個選舉過程公道正當,不偏不倚。公正選舉要求在參選、投票、競選的各個方面、各個環(huán)節(jié)均實現(xiàn)公正,禁止權力干涉、舞弊賄選、霸選騙選、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篡改選票、違法操作、違規(guī)競選、違法拉票、操縱選舉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十)公開選舉原則。指選舉全過程必須公開透明,接受選民和觀察員的監(jiān)督,特別要做到公開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第十一條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為無記名投票。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村民委員會從村公庫支出,具體數(shù)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選舉經費支出確有困難的村,鄉(xiāng)鎮(zhèn)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村級經費主要用于選舉工作人員培訓、發(fā)動選民、制作票箱、印制選票、召開選舉大會等開支。
  
     第二章 村民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
    村民會議包括兩種組織形式:全體村民會議和戶代表會議。
    全體村民會議由本村年滿18周歲的村民參加,參會村民超過本村年滿18周歲村民的半數(shù),全體村民會議方為有效。會議決定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始得通過。
    戶代表會議由本村年滿18周歲的戶代表參加,每戶選派一名代表,參會戶代表超過本村戶數(shù)的三分之二,戶代表會議方為有效。會議決定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shù)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四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村民代表會議為定期年度會議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會議由村民代表會議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會議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開: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召集人,村民會議由村民代表會議召集,由村民代表會議主持。
    (二)村民委員會作召集人,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召集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書面提   議召開村民會議,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書面提議,應在30日內召集村民會議。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者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者主持村民會議。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開。遇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委員會逾期拒不召集村民會議的情況,村民有權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會議,應先推選召集人,有本村過半數(shù)年滿18周歲的村民參加或本村過三分之二的戶代表參加,推選會議方為有效;獲得入會者過半數(shù)選票的村民始得當選為召集人。由村民推選產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
    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會議可以分片召開。
    召開村民會議,會議召集者應當提前3日將擬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
    第十五條 村民會議具有立約權、決策權、組織權和監(jiān)督權,討論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二)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討論決定由村負擔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村監(jiān)事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的報酬或補貼標準,以及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shù)及補貼標準。
    (四)討論決定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yè)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yè)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討論決定轉讓土地的面積與價格和轉讓費的收入、分配與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積及補償方案。
    (八)討論決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討論決定本村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
    (十)一事一議,及有關籌資籌勞事項。
    (十一)討論決定村集體2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開支及1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開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業(yè)建設項目。
    (十二)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
    (十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會議的工作報告、村務收支情況,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shù)臎Q定。
    (十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十六)討論決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與分配方案。
    (十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十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職權。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項外,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訂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草案。
    (二)將草案張榜公布征求意見。
    (三)將草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并表決。
    (四)公布村民會議通過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五)報鄉(xiāng)級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民會議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八條 村設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是經村民會議授權,對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行使議事、決策、監(jiān)督職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組織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選民按照村民小組或居住區(qū)域劃分若干選區(qū),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由本小組或選區(qū)選民直接提名,小組或選區(qū)年滿18周歲的村民過半數(shù)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投票,選舉有效,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
    第二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設議長1名,副議長1名。議長、副議長由村民代表推選產生。議長主持村民代表會議工作。議長不能主持時,由副議長主持;副議長也不能主持時,推選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條 村民代表不得同時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或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否則應辭去村民代表職務。
    村民代表不得同時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否則應辭去村民代表職務。
    第二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村民人口不滿500人的村,村民代表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為20名。村民代表會議成員不得超過20名。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權。每屆村民代表選舉成立后,由村民會議向本屆村民代表會議授予若干事項的決策權力。
    (二)專項授權。針對每個具體的重大村務,召開專門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授權,授權內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務。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應向全體村民報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條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村民代表可以約見村民委員會成員,了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和村務方面的具體情況;
    (二)建議權和批評權。村民代表應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表決權。村民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村務方面的重大事項,參與表決;  
     (四)監(jiān)督權。村民代表有權監(jiān)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特別是對村務公開的監(jiān)督,如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公布的村務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村民代表有權向縣、鄉(xiāng)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或者糾正。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五)依法履行職務的保障權。如發(fā)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職務而被打擊報復或者被侵害政治、經濟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必須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村民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guī)民約。
    (二)密切聯(lián)系原選區(qū)的村民,廣泛聽取和反映他們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及時通報村民代表會議精神,傳達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三)當帶頭履行法定義務,帶頭執(zhí)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監(jiān)督村民委員會執(zhí)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四)樹立全局觀念,從維護全體村民的利益出發(fā),認真履行職責,化解基層矛盾,支持鎮(zhèn)村工作。  
(五)行使權力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具有決定權、人事權、審議批準權和一定的監(jiān)督權。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履行如下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村的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年度工農業(yè)生產計劃和村莊建設規(guī)劃。
    (二)討論、確定生產責任制及重大經濟活動,監(jiān)督其執(zhí)行。
    (三)審議和通過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監(jiān)督和審查村民委員會工作。
    (四)向村民會議提議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
    (五)聽取并審議本村基本建設、集體或村民建房用地計劃。
    (六)討論人口出生計劃的落實。
    (七)討論、決定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款收取辦法,耕地和宅基地調整,村社會保障、合作醫(yī)療等福利事業(yè)的安排和宅基地的規(guī)劃和使用。
    (八)討論、確定土地轉讓費、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方案,包括轉讓費、征用補償費管理、使用以及勞力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
    (九)討論、確定村辦企業(yè)項目的確定和經費使用,村建設項目的立項、招投標、資金安排及建設承包方案。
    (十)討論、確定村辦企業(yè)的用工和各項集資提留的確定和使由;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財務開支。
    (十一)議決舉辦集體公益事業(yè)的有關事項,包括村建道路、橋梁、農田水利建設等村公益事業(yè)的經費籌集方案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事項。
    (十二)討論、確定救災、救濟糧、款物的發(fā)放辦法和發(fā)放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發(fā)放;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shù)及補貼標準。
    (十三)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
    (十四)討論、決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額;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名額;決定是否設村民委員會副主任職。
    (十五)討論、決定選舉大會采用一次性還是多次性投票選舉方法。
    (十六)表決是否通過被提名的選舉大會總監(jiān)票員、監(jiān)票員、唱票員、計票員、流動票箱員、票箱監(jiān)護員、秘密寫票處監(jiān)護員、會場引導員、代寫員等工作人員。
    (十七)討論、必要時認定選舉大會選票是否部分或全部有效。
    (十八)討論、決定本村是否進行村財審計及審計方式,制定審計方案。
    (十九)討論、決定本村公仆報酬、接待費等非生產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數(shù)額;村財審計經費數(shù)額。
    (二十)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補選。
    (二十一)聽取村民意見,受理村民要求與申訴。
    (二十二)受理本村選民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罷免要求,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案;受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申請。
    (二十三)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和村監(jiān)事會。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財審議要求。
    二十五)根據大多數(shù)村民的意見和要求,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定。
    (二十六)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其它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自行召集開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不定期會議。
    (一)定期會議每3個月召開一次。
    (二)不定期會議按下列條件臨時召開:
    1、遇特殊情況。
    2、經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
    3、經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
    4、經村民委員會要求。
    第二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可以由下列人員和機構提出:
    (一)2名以上代表聯(lián)名提出。
    (二)10名以上年滿18周歲的村民聯(lián)名提出。
    (三)村民委員會提出。
    (四)村民會議提出。
    第二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主要包括:
    (一)需會議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和上一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二)需代表了解并做群眾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級政府交辦的國家任務,如計劃生育、義務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討論、表決的村內重大的自治事務,如村辦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村辦企業(yè)立項、擴建和簽訂合同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討論的問題。
    (五)一事一議。
    第三十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在會前發(fā)布會議通知,可口頭通知和廣播通知,但最好是文字通知;通知應明確表明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應提前2至3天發(fā)布,便于代表安排時間參會,就有關議題征求、聽取原選區(qū)村民村民意見,準備發(fā)言提綱。
    議題一經確定,不宜隨意改動。
    第三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抵觸。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村鎮(zhèn)規(guī)劃、土地使用、農民負擔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報批和備案。
    村民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時應布置正式會場,會場應掛會標,會標應為“XX村第X屆村民代表第X次會議”。
    會場應設主席臺,主席臺上擺放主席和發(fā)言席臺簽、話筒等;安排代表、旁聽或列席人員的座席;準備會議用的選票、票箱、黑板、掛圖、電視、錄像設備等。
    應做好文秘工作,印制好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和會議通過決定的文稿等。
    第三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會議時,代表應對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認真發(fā)表意見,最后作出相關決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在行使決定和否決權時,需與會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村委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可列席村民代表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會議,應統(tǒng)一佩戴代表證。根據會議簽到簿,統(tǒng)計實到會人數(shù)、缺席人數(shù)和列席人數(shù)。
    (二)宣布開會。全體起立,奏國歌。奏國歌畢,坐下。
    會議主持人(議長)報告本次會議人數(shù),宣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次會議召開有效。
    (三)報告上次會議所作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
    (四)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包括村民委員會向會議提交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和解決議題的設想、方案等。
    (五)討論和審議。會議主持人應尊重每位代表的言論權,讓每位參會代表,暢所欲言,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認真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積極辯論,認真討論各項議題。
    每位代表每次會議應擁有基本發(fā)言機會和基本發(fā)言時間,基本發(fā)言機會和基本發(fā)言時間每位代表相等,不受剝奪;景l(fā)言機會的設置和基本發(fā)言時間的長短由會議統(tǒng)一決定。
    (六)表決與通過。表決有兩種方式: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且分歧較大的,可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2、一般性議題且基本達成共識的,可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
    參加會議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決議方得通過。
    (七)小結。由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取得的成果、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小結,也可以提出下次會議的議題和安排當前的工作。
    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結束后,應及早將會議通過的決定,通過公告、村務公開欄、有線廣播、閉路電視等各種形式向村民公開公布,讓村民了解。會議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如需變更、修改,須提請下次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意。
    第三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應有專人負責會議記錄,使用專門的會議記錄本。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本由縣級民政局統(tǒng)一印制。
    會議記錄人員應認真負責,一絲不茍,專心記錄,把會議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數(shù)、缺席人數(shù)、列席人數(shù)和會議的議題、報告、代表發(fā)言、會議決定通過的贊成票數(shù)、棄權票數(shù)、反對票數(shù)、廢票數(shù)等都一一記錄在案。
    會議記錄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字。會后記錄人員應將會議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妥善保管,以備查閱。
    第三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xiàn)缺額時,村民代表會議應及時主持提出候選人,候選人數(shù)額須多于應補選名額,交全村選民依法補選。
    第三十九條 由村民代表會議主持,年終村委會成員向村民代表進行述職。
    年終召集的村民代表會議,應對村民委員會當年的工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報鄉(xiāng)級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成員領取適當補貼。
    第四十一條 村民代表受村民監(jiān)督。村民有權撤換違法亂紀和嚴重失職的代表。撤換村民代表,須經原選區(qū)選民的過半數(shù)通過。
    原選區(qū)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認為村民代表不稱職的,可以提出更換要求。更換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小組組長或者村民委員會召集,以原選區(qū)村民過半數(shù)或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同意始得更換。
    第四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屆任期6年,村民代表得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原選區(qū)可隨時進行補選。補選村民代表,按原產生方式進行。
    其他任何組織、個人或部門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罷免、更換村民代表。
    第四十三條 縣、鄉(xiāng)鎮(zhèn)負責對村民代表進行培訓。村民代表選舉產生后,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民政局等部門統(tǒng)一制訂系統(tǒng)的培訓計劃,由縣(區(qū))指導,鄉(xiāng)鎮(zhèn)具體實施,以鄉(xiāng)鎮(zhèn)為單位分期分批對村民代表進行集中培訓,使其掌握村民代表應具備的基本常識,提高其參政議政能力。培訓時間以2~3天為宜。
    第四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可以選舉產生村監(jiān)事會的成員,村監(jiān)事會由3至5人組成,成員中應當有具備一定文化和財會知識的村民。
    村監(jiān)事會設會長一人,會長由監(jiān)事會成員推選產生。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財會人員不得擔任村監(jiān)事會成員。村民代表得當選擔任村監(jiān)事會成員。
    村監(jiān)事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
    村監(jiān)事會每屆任期6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五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半數(shù)以上村民代表對村監(jiān)事會成員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更換要求。村監(jiān)事會成員的更換須經本村有選舉權村民半數(shù)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過。補選村監(jiān)事會成員按原選舉方式進行。
    第四十六條 村監(jiān)事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督促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多項制度。
    (二)檢查、督促村民委員會執(zhí)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情況。
    (三)定期檢查本村及屬下單位的現(xiàn)金、賬單、合同等財務資料,協(xié)助開展對集體財務審計。
    (四)參與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驗收,土地轉讓的確定、面積丈量,財產處置等工作。
    (五)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六)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公開村務,對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方面的事項、內容、時間、程序、形式等進行監(jiān)督,對村民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跟蹤監(jiān)督。
    (七)聽取和反映村民意見、建議,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辦理對村務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并向村民公布。
    (八)列席直接涉及群眾利益的村務會議。
    (九)支持村民委員會的正確決策,配合村民委員會做好疑難問題的解釋開導工作。
    第四十七條 村監(jiān)事會成員按當?shù)厍闆r領取適當補貼。
    第四十八條 監(jiān)事會成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不斷提高業(yè)務水平。
  
    第四章 村民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之一,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jiān)督和審查,同時領導其下屬的專門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工作。
    第五十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決定不設村民委員會副主任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村民人口不滿500人的村,村民委員會成員為3人。
    (二)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超過5人。
    (三)村民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超過7人。
    (四)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為7人。
    村民委員會須由至少3名成員組成,少于3名成員不得組成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須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忠實履行職責,努力為村民造福。
    第五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shù)拿~。村民委員會成員為3人的,建議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為5和7人的,必須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
    第五十二條 幾個自然村聯(lián)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每個村落應有至少一名成員。
    第五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組織實行近親屬回避原則,配偶雙方及近親屬不得同時在同一村民委員會內任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財會人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非依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任何組織、個人或部門不得指定、委派、罷免、撤除、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停職”、“誡免”、“離崗教育”等任何方式變相撤換村委會成員。
    第五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推動和幫助村民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執(zhí)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主持日常村務,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guī)民約的實施;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向會議報告工作。
    (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管理本村屬于全體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它財產,管理村級財務,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四)執(zhí)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基本農田保護規(guī)劃、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和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
(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fā)展經濟,并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lián)戶或合伙的財產權和其它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六)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與年度計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
    (七)協(xié)助鄉(xiāng)級政府開展合作醫(yī)療、救濟救災、擁軍優(yōu)屬、婚姻管理、計劃生育、殯葬改革、“五保戶”供養(yǎng)等工作。
    (八)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團結,協(xié)助鄉(xiāng)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村民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
    (九)開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活動,發(fā)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反對各種不良風俗習慣和丑惡現(xiàn)象。
    (十)推動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十一)向上級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wèi)、公共衛(wèi)生等委員會。
    各委員會主任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其他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五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xiāng)級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體資產處置意見,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政府批準。
       第五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jiān)督:  
       (一)財務。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各項收入和支出、現(xiàn)金存款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費、公益費、福利分配、對外投資、科目匯總表、資產負債情況及其它財務事項。資產負債情況包括村集體的資產、負債、凈資產及其構成情況。水、電等費用收繳情況。
    每6個月由監(jiān)事會審查收支情況和有關賬目,經村集體經濟負責人、監(jiān)事會會長和主管會計審核簽字后公布。
    (二)承包、租賃、招標項目。村集體企業(yè)和財產的承包、租賃,土地承包及調整、集體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集體財產的租賃、合同簽訂必須張榜公布,承包、租賃、招標合同公開,執(zhí)行結果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逐項收入定期公布。
    (三)基建項目投資和招標。集體基建項目投資要公開招標,招標結果向村民公布;在建工程要有監(jiān)事會成員參與工程質量的檢查監(jiān)督,完工后,成立有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和監(jiān)事會成員參加的驗收小組參與驗收結算,并公布結果。
    (四)村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其實施方案的完成情況;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的執(zhí)行與實施情況;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規(guī)定、決定;村人事安排;集體年度收支分配、預決算方案。
    (五)村民負擔費用的收繳及使用情況;稅費改革;“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款項的收繳及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兌現(xiàn),以及國家其它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
       (六)宅基地申請。村民申請宅地由集體統(tǒng)一規(guī)劃,張榜公布宅基地的地點、面積、價格和申請條件,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分配或投標,分配結果進行專項公布。
       (七)土地轉讓收支、土地征用和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fā)包。集體轉讓土地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進行。轉讓土地的面積、單位、地點、收款進度、青苗補償情況;征用土地的依據、面積和補償及分配情況;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fā)包情況。土地基金使用情況在村民會議上通報,并進行專項公布。
       (八)公益事業(yè)的經費籌集情況,包括道路建設費、合作醫(yī)療、教育費附加以及其它項目的籌資方案及實施情況。
    (九)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及目標的落實情況。
    (十)優(yōu)撫、救災救濟款物的發(fā)放情況,以及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十一)村仆報酬及其它補貼。由鄉(xiāng)鎮(zhèn)審核發(fā)放的村仆報酬批文和村仆報酬標準及實際支取額,包括固定報酬、誤工補貼、獎金。村其他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shù)、年度工作目標執(zhí)行情況及補貼標準。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公開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 由村民委員會按規(guī)定時間召集有關人員提出公開意見,并將意見交村監(jiān)事會審議通過,然后由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后公布。
    公布后要及時收集反饋意見,并由村民委員會提出補充或整改措施交村監(jiān)事會審議通過,形成正式報告由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后公布。
    公開內容及審議情況應及時歸檔。
       第六十條 村務公開主要采用張榜公布的方式。應在村辦公室或辦公樓外、主要交通路口、群眾聚集地點或其它便于群眾閱看的地方,普遍設立村務公開欄,并在旁邊設立意見箱。還可通過有線電視、廣播、會議、入戶通知單、明白卡、明白紙、網絡、民主聽證會等有效形式公開。時效性較強的內容,都要在固定公開欄公布,并視情況輔以其它形式公布。
    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布一次。
    需要公開的事項要盡早向村民公開,有些時限較長的事項,可以每完成一個階段,即公布一次進展情況。每一件較大事項完成之后,要及時向群眾公布結果。
    需要長期公開的,如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上級政策、規(guī)章、規(guī)定、各種制度、村規(guī)民約等,在發(fā)布時,應在固定公開欄公布,廣泛宣傳,而后將相關材料裝訂成冊,以便群眾隨時查閱。
    要推進村務事項從辦理結果的公開,向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延伸。
    常規(guī)性內容應采取定期公開的形式,定期公開的日期由縣級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定,每年確定幾個便于記憶的日期,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級政府或縣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十二條 村民對公布的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村監(jiān)事會投訴,村監(jiān)事會對村民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應督促村民委員會重新公布;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詢問,村民委員會應在10日內予以解釋和答復。
    每次村務公開后,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和村監(jiān)事會要及時以適當方式聽取群眾的反映和意見。對大多數(shù)群眾不贊成的事情,應堅決予以糾正。
    第六十三條 所有已公開的村務,都要按年度分期分類建立檔案。公開情況的檔案保管期為10年。存檔內容包括:有關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文件、制度、工作總結、工作匯報、經驗材料、組織機構和成員名冊,會議記錄、報表、調查材料、選舉和評議的有關選票和表格、收集的群眾意見和建議、群眾來信來訪的信件和記錄、群眾舉報信件、舉報電話記錄、請示、報告及上級的復函和批復等。
    第六十四條 鄉(xiāng)級政府成立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指導小組,建立辦事機構,負責具體指導。指導小組每年至少研究兩次村務公開工作,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具體辦事機構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村務公開工作情況,及時向指導小組匯報。
    村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村務公開工作的執(zhí)行。
    第六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村民委員會的任期,從本屆村民委員會當選成立時開始,到下屆村民委員會當選成立時為止。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成立時止。
    第六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給予適當報酬與補貼。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職務財政補貼和統(tǒng)籌補貼。統(tǒng)籌補貼方案由村民會議或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經濟狀況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情況討論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縣級(含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十七條 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成立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向本屆村民委員會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xiāng)級政府、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監(jiān)督交接工作。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本屆村民委員會成立10日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村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村集體的債權債務、村集體財產資料及經營資產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屆村民委員會可以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由法院作出裁決。
    移交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重大問題的,村公仆和村民要及時向鄉(xiāng)級政府或者法院、檢察院等有關機關反映,依法處理。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六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fā)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十條 村民委員會在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則下,按照村民的居住狀況,設立若干個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群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lián)系村民的橋梁和紐帶。
    每30戶左右組成一個村民小組,每個村民小組的組成戶數(shù)應大體相等。
    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名稱更換,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鄉(xiāng)級政府批準,由鄉(xiāng)級政府報縣級政府備案。
    第七十一條 村民小組討論決定只涉及本村民小組利益而不涉及本村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
    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發(fā)包時由村民小組作為發(fā)包方。
    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或企業(yè)的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小組決定。村民小組舉辦的集體企業(yè),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或由村民小組承包給村民經營。
    第七十二條 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也可以設副組長1至2人,協(xié)助組長工作。選舉新一屆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應在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后30日內進行。
    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村民委員會召集該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選民過半數(shù)參加,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shù)選票始得當選。
    第七十三條 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擔任村民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領取適當補貼。
    第七十四條 村民小組組長辭職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村民委員會可以指定該組成員或者該組的村民代表代其履行職責,并應當在30日內依法選舉產生新的村民小組組長。選舉出新的村民小組組長時,代理終止,代理人員應當于7日內移交工作。
    第七十五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如下:
    (一)組織學習憲法、法律法令法規(guī),宣傳和貫徹國家政策。
    (二)負責召集本村民小組會議,組織本組村民的活動,傳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決定;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匯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zhèn)、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協(xié)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完成村民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并對各項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要求、建議。
  
    第五章 民主理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前村財審計
  
    第七十六條 村應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審計制度及檔案管理制度,依制理財。
    村財務工作必須執(zhí)行上級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接受市、鄉(xiāng)鎮(zhèn)農村合作經濟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七十七條 村設村公庫,容載村公款公財,村公庫簡稱村庫。
    第七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財務設會計一人、出納一人,其任務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體資金,促進集體經濟的發(fā)展。
       村財會人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會計和出納領取適當補貼。
    第七十九條 執(zhí)行會計制單、出納管理存款現(xiàn)金的賬款分管制度,一切款項的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并由經手人、證明人、批準人簽名才有效。
    第八十條 財務人員須嚴格履行財會管理職責,按照《會計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統(tǒng)計全村的收支及經濟活動情況,健全賬簿,設置科目及時記好現(xiàn)金賬、銀行賬,嚴肅財經紀律,嚴格收支手續(xù),對不符合手續(xù)及越權審批的單據一律不予如賬,做到收有憑支有據。
    第八十一條 由縣級政府有關部門統(tǒng)一印制村收款收據,各村根據需要領用,用完后將存根繳回并核對有無都入賬后再領用,防止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現(xiàn)象。
    各村應加強記賬憑證、報表、差旅單、報酬、補貼表等原始憑證的管理,如在審核中發(fā)現(xiàn)不規(guī)范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不予入賬。
    第八十二條 村財務管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地核算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賬款、賬實相符,存款賬戶的支票、存折、印鑒分別專人保管,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核對。
    第八十三條 出納員負責辦理現(xiàn)金的收付和保管,非出納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xiàn)金,所有現(xiàn)金的收付由村出納統(tǒng)一管理,F(xiàn)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對手續(xù)不完備的開支不得準支付,不得白條抵庫,不得坐支現(xiàn)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私自外借現(xiàn)金,不得公款私存。庫存現(xiàn)金一般不超過1000元,超過部分應及時存入信用社或營業(yè)所。
    對結余現(xiàn)金多的村應進行審計,檢查是否有白條抵庫、挪用公款現(xiàn)象。如果有以白條收取各種款項的,以私設小金庫論處,并予以沒收,繳入村公庫。
    第八十四條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應推選5至7名村民組成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情況。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推選。
    負責本村財務審批、管理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會計、出納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的成員。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領取適當補貼。
    第八十五條 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監(jiān)督、清理、核查、審查村級財務。
    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民主理財小組對本村財務情況進行定期審核。符合報銷規(guī)定的發(fā)票經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上民主理財小組印章,報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
    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對審核當中存在問題應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公開。
    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村財審查結果應當及時公布。
    第八十六條 嚴格審批手續(xù),實行“?顚S,一支筆審批”制度。審批手續(xù)如下:
    村開支由經手人簽字,證明人證明,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后,由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對不合理的開支以及不符合規(guī)定的票據應予以剔除,不予報支。凡未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的票據一律不予審批入賬。
    500元以內的非生產性開支和1000元以內的生產性開支由村主任審批;500元至1000元的非生產性開支及1000元至5000元的生產性開支須經村議長同意后,由村主任審批;1000~2萬元的非生產性開支及5000~10萬元的生產性開支均須由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會議集體研究后,由村主任審批,保存會議記錄,同時村兩會必須簽字,并由村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執(zhí)行。
    對手續(xù)不完備,或是不合理的開支,主管財務人員有權拒批,出納有權拒付,并有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加強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發(fā)包要按有關規(guī)定公開招標,完工要經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村監(jiān)事會、技術人員驗收。
    第八十八條 加強各種往來款項清理。對單位和農戶拖欠的公款,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有些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村兩會研究決定后核銷,并應對各種借款與對方賬戶余額進行核對是否有出入,如有出錯需查明原因,予以糾正,切實防止公款流失和杜絕個人以集體名義向其它單位借款。
    第八十九條 規(guī)范固定資產管理。各村應清查資產,摸清家底,定期對現(xiàn)有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盤點,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物資明細賬,確定專人保管,做到賬實相符。
    每年年終前應對資產進行全面盤點清查,該入賬的入賬,該報廢的報廢,對承包或出租的固定資產要足額收取承包費、折舊費、租賃費等,有效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九十條 完善村級借貸款管理。全面杜絕用于非生產性開支的各種貸款活動。對一些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開支需向銀行、信用社貸款或其它形式借貸均應經村兩會研究或村理財小組討論通過,并向鄉(xiāng)級政府提出書面報告和還款計劃書,填報審批表,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籌借資金活動。
    村民委員會籌借資金的范圍要求如下: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的資金1000元以內,由村議長、村主任研究同意后方可(借)貸款;1001~5000元,由村兩會討論研究后方可進行籌借;5001元~10000元,由村兩會和理財小組共同討論研究后方可籌借;10001元以上須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決定,而且村級借貸款均需經掛點領導同意后,方可借貸。此后若未通過以上程序,均屬個人借貸行為,本村不予承認。
    第九十一條 嚴格控制各種從村庫的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特權私自從村庫借款,特殊情況的個人從村庫借款,必須經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批準。
    第九十二條 實行?顚S,屬于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支出的資金必須按時、足額存入專戶,保證村集體經濟擴大再生產的順利進行,不得挪作它用,村財務人員應嚴格遵守財務制度,管理用好專項資金。
    第九十三條 完善檔案管理。村要建立財務檔案室(柜),由現(xiàn)任會計保管財務檔案。對于各種收文、會議記錄、報表及各種經濟合同,要由專人負責,每年要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做到妥善保管,以供檢查、核對,并且各類承包金要及時入賬,否則以貪污論處。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辦理賬單、檔案交接手續(xù),保證會計檔案的完整、連續(xù),未辦清交接手續(xù)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九十四條 完善村收益分配制度。村要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處理好積累與分配的關系。村集體收入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福利開支和村民分配要量力而行。
    第九十五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應清理核實好財產和債務,做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xiàn),按財務制度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純收入。
    第九十六條 各項分配要量力而行,每年公益事業(yè)費和福利分配額控制在當年純收入的50%以內,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占固定資產總額的比例控制在30%以內,不得貸款進行福利分配,不得將土地轉讓收入直接用于福利分配。
    第九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要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送鄉(xiāng)級政府審批。
    第九十八條 村財務須至少每6個月公開一次。
    第九十九條 為便于換屆交接,規(guī)范競選承諾,劃清財務責任,保護集體利益,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應對任期終滿的村民委員會管理的村級財務賬目進行村財審計,理清財務賬目,使村民群眾對本屆村民委員會管理的財務收支情況及本村資產狀況有清楚的了解,給村民一個明白,還村仆一個清白。
    第一百條 村財審計應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前半年內進行。在換屆選舉按期進行的情況下,村財審計應在現(xiàn)任村民委員會任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進行。
    審計不延誤選舉。如果選舉時審計仍未完成,應先封存賬簿,暫停審計,待選舉結束后再繼續(xù)審計。
    第一百零一條 村財審計由縣統(tǒng)一安排,縣級政府發(fā)出通知,鄉(xiāng)級政府具體部署各村審計工作。村民委員會根據縣、鄉(xiāng)通知,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本村是否審計及審計方式。
    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定的方案進行審計。
    審計結束后,報鄉(xiāng)級政府及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財務問題,鄉(xiāng)級政府應督促解決。
    審計費用由村管理費列支。
    第一百零二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選民聯(lián)名,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要求進行村財審計。審計動議成立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在1個月內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審計要求。
       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審計要求的,由鄉(xiāng)級政府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鄉(xiāng)級政府在兩個月內不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的,村民可以自行召集村民會議,無記名秘密寫票,投票表決,公開計票,當場公布結果,經本村選民過半數(shù)通過,應進行審計。
    第一百零三條 首先由村理財小組審計;如果村民對結果不滿,則由鄉(xiāng)級有關機構審計;如果村民對審計結果仍然不滿,則由縣審計事務所審計。
    第一百零四條 村財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本村財務收入、財務支出、各項債權債務、集體財產狀況、現(xiàn)金、存折及有價證券等。對本屆村委會任期內開展的基建項目、投資經營項目應進行專項審計。
    第一百零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農(畜)產品行業(yè)協(xié)會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組織所有的資產,也要實行財務公開,加強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一百零六條 在審計中查出侵占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占、鋪張浪費的,要責令責任人如數(shù)退賠;涉及國家工作人員及村干部違法違紀的,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推行民主評議村公仆工作制度。民主評議對象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村監(jiān)事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村民小組長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體承擔誤工補貼(報酬)的其他村務管理人員。民主評議由鄉(xiāng)級政府具體組織,通過村民會議或與村民座談等形式進行。
    民主評議一般每年進行一次,要把群眾滿意與否作為衡量村公仆是否合格的標準,評議結果要與村公仆的使用和補貼(報酬)標準直接掛鉤。對連續(xù)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的村公仆,是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會議成員、村監(jiān)事會成員或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的,應責令其辭職,不辭職的應啟動罷免程序;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一節(jié) 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一百零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為5至9人,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民選舉委員會設主任1名,可設副主任1至2名,其余為委員。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推選產生。
    第一百零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推選產生,其它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非依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任何組織、個人或部門不得撤除、罷免、更換、停職。
    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具體組織工作由現(xiàn)任村民委員會主持。
    第一百一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第一百一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自薦候選人可在村民選舉委員會產生前,向現(xiàn)任村民委員會自我提名候選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下列任何一種方式產生:
    (一)村民會議投票產生。
    1、戶代表會議投票產生。本村每戶派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參會戶須過本村戶數(shù)的三分之二。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得票多少為序,依次確定當選成員。
    2、全體村民會議投票產生。本村年滿18周歲的村民參加會議,參會村民須過本村年滿18周歲村民的半數(shù)。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得票多少為序,依次確定當選成員。
    (二)村民小組投票產生。由村民小組長召集和主持各村民小組會議,本組年滿18周歲的村民參加會議。各組參會村民須過本組年滿18周歲村民的半數(shù)。采取下列任何一種計票方法:
    1、以人計票,各村民小組將本組村民的推選票報送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公開匯總,按人計票,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得村民推選票多少為序,依次確定當選成員。
    2、以組計票,各村民小組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得推選票多少為序,確定本組推選出的候選人,將本組推選的候選人名單報送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公開匯總,按組計票,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得小組推選票多少為序,依次確定當選候選人。
    (三)村民代表會議投票產生。村民代表會議按村民選舉委員會職數(shù)投票推選,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得村民代表推選票多少為序,依次確定當選候選人。
    第一百一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成立后,由村民委員會發(fā)布成立公告,向全體村民公布組成人員名單,同時報鄉(xiāng)鎮(zhèn)政府備案,接受縣級和鄉(xiāng)級選舉工作指導組的指導。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領取適當補貼。
    第一百一十五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領導、組織本村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二)根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決定,制訂和公布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選舉實施方案和投票方式,召開選舉工作會議,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三)動員選民積極參選,正確行使民主權利,回答選民提出的有關選舉方面的問題。
    (四)確定和公布選民登記日、投票選舉日和投票地點,審查選民資格,造冊登記選民,公布選民名單,頒發(fā)選民證,受理村民對選民登記、選民名單提出異議的申訴,并作出解釋和處理決定。
    (五)組織選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確定并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六)召開和主持候選人競選演說大會。
    (七)負責選舉大會的準備工作,包括布置會場,準備和設置選舉所需的票箱、選票、委托投票、選民入場驗核處、驗證發(fā)票處、秘密寫票處、代寫處、計票處等。向選舉大會推薦總監(jiān)票員、監(jiān)票員、唱票員、計票員等選舉工作人員。
    (八)組織村民進行選舉投票,主持召開選舉大會,主持投票站的投票工作,認定疑難選票,組織公開計票,確認選舉是否有效,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發(fā)放當選證書,向鄉(xiāng)鎮(zhèn)和縣級民政局報告當選名單。
    (九)總結、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做好歸檔工作。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檔案資料,如縣、鄉(xiāng)、村選舉工作方案、村民選舉委員會名單、選民登記名冊、選舉工作人員名單、選民名單、選票、計票結果、選舉結果等進行整理、分類、密封,并移交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存放保存。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檔案至少保存5年,即村民委員會的一屆任期。
     (十)批準非本村選民在本村選舉大會現(xiàn)場、投票站及其它選舉場所觀察、采訪、拍照、錄像。
    (十一)與村民委員會選舉有關的其它事項。
    第一百一十六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采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工作方式。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之間可以有一定的工作分工。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嚴守中立,恪守職責。
    第一百一十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聘用選舉顧問和選舉工作人員。
    選舉顧問和選舉工作人員不參與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表決。
    第一百一十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操縱選舉。
    (二)參與賄選、或者偽造選票、統(tǒng)計數(shù)據,弄虛作假等。
    (三)偏袒競選的任何一方。
    (四)威脅、恐嚇選民,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傳播封建宗法思想,煽動宗派情緒,散布流言蜚語,中傷他人。
    凡有上述行為之一者,應當依有關程序罷免其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一百一十九條 所有與換屆選舉有關的決定,必須用廣播、電視、海報幾種方式,同時公開通知全體選民。
    第一百二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從組成之日起,至本屆換屆交接工作完成之時自動終止。
    第一百二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因辭職、退出等原因出現(xiàn)缺額時,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得推選票多少為序依次遞補,遞補后仍存在缺額時,由村民代表會議重新推選補缺。
    第一百二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集體辭職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重新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
    重新推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名單須報送鄉(xiāng)級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第二節(jié) 其它選舉工作機構
  
    第一百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統(tǒng)一部署,縣級和鄉(xiāng)級政府組織實施。各級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
    應以縣(市)為單位逐步統(tǒng)一正式選舉投票日。
    第一百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級和鄉(xiāng)級政府分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
縣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領導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guī)。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規(guī)范選舉文件、選票式樣,統(tǒng)一全縣的選舉時間。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協(xié)助維持選舉大會會場秩序。
    (五)接受和處理有關選舉的來信來訪。
    (六)檢驗選舉過程和結果,對村民委員會進行驗收。
    (七)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八)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它事項。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選舉驗收
    (一)由縣、鄉(xiāng)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主持進行驗收組織工作。
    每個驗收小組由3~5人組成,設組長一名。
    (二)驗收標準根據本法和地方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村民選舉委員會是否依法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是否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戶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的方式進行。
    2、選民登記是否依法進行。選民登記是否按照本法和地方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進行,選民名單是否在選舉20日前公布,是否在選舉日前解決了有關選民資格的爭議,是否做到了不錯、不漏、不重。
    3、候選人是否依法提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是否依法經自我提名、聯(lián)名提名、預選提名由選民直接提名產生,候選人是否差額產生,候選人產生后有關組織是否對候選人名單進行了調整,候選人名單是否在選舉日前依照本法和地方法規(guī)的規(guī)定時間公布。
    4、正式候選人是否發(fā)表競選演說。選舉委員會是否依據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介紹候選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是否發(fā)表競選演說,依法競爭選舉。
    5、是否設立了秘密寫票處。投票選舉時,在選舉會場、分會場以及投票站是否設立了秘密寫票處,是否保證了選民秘密寫票。
    6、是否公開計票。投票結束后,在唱票和計票過程中是否遵循公開的原則進行唱票、計票。
    7、是否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唱票、計票結束后,是否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8、是否符合本法及各地結合本地實際規(guī)定的其它標準。
    (三)縣一般進行點上驗收,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村民委員會進行驗收;鄉(xiāng)進行面上驗收,對轄區(qū)內的全部村民委員會進行驗收。
       (四)驗收工作一般在轄區(qū)內全部村民委員會選舉完成后的1個月內完成。
    第一百二十七條 由縣、鄉(xiāng)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主持進行選舉總結工作。
    (一)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束后,對轄區(qū)內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等進行分析概括,交流經驗,吸取教訓,為下一屆選舉工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二)填寫和上報與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有關的各種統(tǒng)計報表,以利于上級機關掌握相關信息。統(tǒng)計報表應逐級匯總上報,最后由省級民政部門匯總上報民政部。
    (三)對轄區(qū)內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情況進行評比,對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突出的給予一定的獎勵。評比要逐級進行。可以召開表彰大會,也可以通報表彰。
    (四)做好歸檔工作。對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檔案資料,諸如縣、鄉(xiāng)選舉工作方案、村民選舉委員會名單、選舉工作人員名單、選民, ァ⒓破苯峁、选举结果等进行整缿虎窋S、密封后,指定专门人员利用专门设备分冰呮矾懀存。村民委员会选举工? 檔案至少保存5年,即村民委員會的一屆任期。
    第一百二十八條 縣級和鄉(xiāng)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村民會議或選舉其擔任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百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財政中列支。
    縣、鄉(xiāng)級經費主要用于培訓選舉工作人員、選舉工作會議和工作人員的補助等。
    第一百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依法監(jiān)督村民委員會選舉,保障選舉工作順利進行。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選舉工作機構對發(fā)現(xiàn)的因村民委員會選舉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應盡早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處置。
  
    第七章 選民登記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選民登記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
    選民登記可單獨或組合采用下列辦法:設總登記站,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設登記站,上門登記。
    第一百三十三條 年滿18周歲的村民應當在其戶口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除由于婚姻、家庭等關系脫離本村超過6個月,未承擔村民義務,其戶口尚未遷出者外,年滿18周歲的本村村民一律予以選民登記,不受任何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條 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新滿18周歲未辦理身份證或身份證丟失的,以戶口薄為準。村里戶口薄登記與派出所登記不一致的,以派出所登記的為準。
    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yī)院證明的,參照其它有關證明認定。
    選民的年齡計算以選舉日期為截止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具有選民資格,由于婚姻、家庭等關系住進本村超過6個月,承擔村民義務,其戶口尚未遷入的,應予登記。
       除上款人員外,戶口不在本村的人員一律不予登記。
       第一百三十六條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再次選舉前應對上屆選民登記后年滿18周歲的和新遷入本村具有本村戶口的村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選民登記后死亡和戶口遷出本村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常年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事先發(fā)出通知,在選舉日前不能回村參加選舉,又沒有委托其他選民代為行使選舉權的,不計算在本屆選民總數(shù)以內。
       “常年外出”指離開本村在外地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直接通知外出的村民,也可以將有關通知送達外出村民的成年家屬。
       第一百三十八條 任何選民不得在不同的村重復登記。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公布。同時應公布本屆被剝奪競選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被停止行使競選權和被選舉權的選民名單。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編制選民登記名冊,在冊選民按序號排列。
       第一百四十條 經登記確認具有本村本屆選舉權的村民,應當發(fā)給選民證。選民證編號應與登記名冊選民序號相一致。
    選民證是村民參加投票選舉的唯一依據。
    除因辦理委托投票的原因村民選舉委員會應收回委托人的選民證外,任何組織、任何人或任何部門在任何時間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選民的選民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申訴人不服的,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當?shù)鼗鶎臃ㄔ浩鹪V,法院應當在選舉日以前作出裁決,法院的裁決為最后決定。選民名單和選民數(shù)應以調整后的結果為準。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申訴人對于法院的判決仍不服的,可以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提起,不影響本次選舉中選民資格的認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由于某種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重新確定選舉日期,報鄉(xiāng)級政府批準。推遲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推遲時間超過1個月的,應當重新登記選民資格。
    第一百四十四條 因區(qū)劃調整需要重新組建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組建后3個月內進行選舉。  
  
    第八章 候選人產生
  
    第一百四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選民具有本屆候選人提名權、競選權和被選舉權。
       被依照法律剝奪競選權和被選舉權而且在登記時兩權尚未恢復的選民,以及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競選權和被選舉權的選民,不得成為本屆候選人,不得競選和被選舉當選本屆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一百四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由選民自我提名、聯(lián)名提名和預選提名產生。提名產生初步候選人。
    凡未被依照法律剝奪競選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以及未被依照法律停止行使競選權和被選舉權的選民,均得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第一百四十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印制初步候選人提名表。提名表按照村民委員會的職務、職數(shù)和等額提名的原則設計。
       村民選舉委員會事先公告填寫提名表的方式、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八條 選民有權自我提名初步候選人,選民有權聯(lián)名提名初步候選人。提名初步候選人,須在預選會議召開前填寫村民選舉委員會統(tǒng)一印制的提名表。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選民自我提名初步候選人時應明確擬競選的職務,一人只能填寫競選一種職務。選民應將提名表在規(guī)定時間內送交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一百五十條 選民聯(lián)名提名初步候選人可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進行,或者使用流動票箱進行。召開村民會議要求過半數(shù)選民或過三分之二的戶代表參加,村民小組會議提名要求過半數(shù)的選民參加。對于老、弱、病、殘選民或者居住較分散的地區(qū),如山區(qū)、牧區(qū)、少數(shù)民族居住區(qū)等,可以使用流動票箱填寫提名表。
       第一百五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匯總初步候選人提名表,公布初步候選人名單。所有被自我提名和聯(lián)名提名的初步候選人均應同榜公布。
       第一百五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預選提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預選會議進行,由本村選民直接投票提名。
       第一百五十三條 預選會議功能如下:
    (一)選民個人直接提名初步候選人。預選會議提名為秘密提名,提名投票須不記名秘密寫票。
選民自我提名、選民聯(lián)名提名、選民個人提名產生的初步候選人一律平等。
      (二)從自我提名、聯(lián)名提名、個人提名產生的初步候選人中確定正式候選人。正式候選人的確定以預選結果為準。
    第一百五十四條 預選直接提名采用有候選人的直接提名和無候選人直接提名相結合或者無候選人直接提名的方式提名。
    (一)有候選人的直接提名
    有候選人的直接提名,指存在自我提名和聯(lián)名提名產生的村委會成員初步候選人時,由選民一人一票對初步候選人按職務直接進行投票選舉。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預選得票的多少為序,分別差額確定各職務的正式候選人。
    有候選人的直接提名方式預選提名時不得單獨使用。
    (二)無候選人的直接提名
    無候選人的直接提名,指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向每一位選民發(fā)一張只印有職務的空白選票,選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別填寫主任、副主任、委員的名字。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預選得票的多少為序,分別差額確定各職務的正式候選人。
    (三)有候選人的直接提名和無候選人的直接提名相結合,設計結合無候選人和有候選人直接提名選票特點的合一選票,每一位選民一張選票,一次性投票選舉。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預選得票的多少為序,分別差額確定各職務的正式候選人。
    存在自我提名和聯(lián)名提名產生的村委會成員初步候選人時,預選提名必須采用有候選人的直接提名和無候選人直接提名相結合的提名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條 提名候選人的預選會議有本村過半數(shù)選民參加方為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選民必須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三種不同職務分別提名,提名同一候選人擔任兩種以上職務的無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采取等額投票,即一張選票提名主任候選人一名,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數(shù)與正式名額相等,超額選票無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印制提名預選票,講解預選提名投票方法。
    應將自我提名和聯(lián)名提名已經產生的所有初步候選人按不同職務分別印在預選票上,選民可從中挑選正式候選人,也可另選他人。
    未按規(guī)定符號寫的、符號寫錯位置的、少寫符號的選票,寫錯別字、外號的選票,是認定為有效票還是無效票,應在投票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或者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裁定。
    被提名候選人的名字,下列寫法有效:
    全村同姓,省略姓的;
    村民有異姓,但姓后部分無重名,省略姓的;
    村民無重名,寫同音字的;
    寫廣為人知的乳名的。
     第一百六十條 預選會議可設立一個預選會場,也可按村民小組設立投票站。
    每個投票站至少應設三名預選工作人員。投票站只投票,不計票。投票站關閉后,工作人員應負責將票箱護送到中心投票場所。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提前公布會場、投票站設立的地點,以及投票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每個投票站必須設立驗證發(fā)票處、秘密寫票處、代寫處和票箱。
    所有票箱集中在中心投票場所開啟,公開唱票、計票。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預選得票的多少為序,分別差額確定各職務的正式候選人。當場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一百六十一條 差額產生正式候選人。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選人應分別比應選職數(shù)多1人,委員正式候選人應比應選職數(shù)多1至2人。
    如遇被提名的候選人獲得的符合當選的票數(shù)相等,票數(shù)相等者均當選正式候選人,不受正式候選人數(shù)額限制。
  ,   第一百六十二條 不得將3種職務混在一起差額,各種職務應單獨差額。
    選民從主任差額正式候選人中直接選舉主任。
,  
    選民從副主任差額正式候選人中直接選舉副主任。
    選民從委員差額正式候選人中直接選舉委員。
    果村民委員會由3名成員組成,則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種職務總共至少需要6名候選人;不設副主任的,主任和委員兩種職務總共至少需要5名候選人。不得先選委員,再從委員中確定主任、副主任。
    第一百六十三條 如果同一選民在預選中被提名當選多種職務候選人,若本村本屆不允許同一位選民擔任多種職務候選人,則由該選民本人以書面形式選擇一種職務;若本村本屆允許同一位選民擔任多種職務候選人,則由該選民本人以書面形式決定是選擇一種職務,還是保留多種職務。村民選舉委員會不得作出硬性決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
    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之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只能留任1人,多出的候選人可自愿退出;自愿退出不能解決問題時,職務不同的,職務高者留任;職位相同的,預選得票多者留任;職位相同且預選得票相等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抽簽決定誰留任。
    第一百六十五條 預選會議可以單獨召開,也可以與選舉大會同日召開。
    第一百六十六條 預選會議單獨召開時,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按不同職務和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
    候選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予同意。候選人的缺額,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預選時得票多少為序依次遞補。
     調整后的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3日前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條 預選會議與選舉大會同日召開時,應在正式選舉進行之前召開。
    差額產生正式候選人后,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詢問當選候選人是否愿意接受提名,不愿接受提名者應出具書面答復,村民選舉委員會應予同意。候選人的缺額,按相對多數(shù)原則,以預選得票多少為序依次遞補。
    正式候選人確定后,應按不同職務正式候選人預選得票相對多數(shù)的順序當場張榜公布;職位相同且預選得票相等的候選人順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抽簽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預選會議結束后不再接受候選人提名。
    第一百六十九條 分次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落選的主任正式候選人可否自動成為副主任、委員正式候選人,落選的副主任正式候選人可否自動成為委員正式候選人,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如果決定可以,則落選的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選人分別自動成為副主任、委員正式候選人,因此而增加的副主任、委員正式候選人不受差額數(shù)額限制。
    第一百七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競選人可以通過各種合法形式競選,包括會見選民,走門串戶拜訪選民,發(fā)放張貼海報和宣傳品,利用廣播、擴音喇叭、電視、宣傳車、互聯(lián)網等工具、設施與媒體,以口頭、文字、音像等形式自我介紹和自我宣傳,利用一切合法形式和手段開展競選活動。
    但如果使用公共設備設施進行競選,各候選人使用的時間長度及時段等必須平等。
    第一百七十一條 競選村民委員會必須合法,不得有暴力、脅迫、賄選、收買、偽造選票等行為,不得違法違規(guī)承諾,不得進行人身攻擊,不得有侵犯其他競選人隱私權和人格權的行為。
     禁止競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錢、財物或其它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工作人員或其他競選人的賄選行為。競選人被確認為有賄選行為的,應當依法取消其候選人資格或宣布其當選無效。
    一般人情往來、候選人捐助普及性公益事業(yè)以及承諾經濟擔保等法律未明確禁止的行為,不屬于賄選。競選人公布治村設想時,一些并不針對個人的承諾,如承諾實施自來水工程、翻修學校等,不屬于賄選;競選人選舉前已做或選舉中承諾當選后要做的普及性慈善事業(yè)、公共事業(yè),不屬于賄選;競選人以自己的私產作為抵押,以表示施政決心,不屬于賄選。
    競選人應帶頭遵紀守法,合法、和平、公正競選。
  
    第九章 競選演說
  
    第一百七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進行競選演說。競選演說是村民委員會選舉中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
    競選演說是村委會直接選舉中候選人之間為爭取選民支持而主動采取的自我介紹、自我展示、主動承諾和相互競爭的一種自我宣傳活動。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正式候選人都應進行競選演說,向選民介紹自己,展示自己的才華,相互競爭,為選民作出投票選擇提供參考。
    第一百七十三條 競選演說一般在公眾會議上集中統(tǒng)一進行,也可在村民小組會議上巡回進行。統(tǒng)一舉行的競選演說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和主持。
    第一百七十四條 正式候選人競選演說可在選舉日當天進行,也可在選舉日前3天進行。在選舉日前進行的,應張榜公布競選演說的時間和地點。
    第一百七十五條 發(fā)表競選演說,采取自我介紹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條 發(fā)表競選演說的,應當是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正式候選人,非正式候選人不得進行競選演說。
    第一百七十七條 發(fā)表競選演說,演說人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數(shù)額依各地經濟狀況而定,一般在當?shù)卮逦瘯蓡T年工資的百分之十左右,參加競選演說的村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的保證金可按5:3:2的比率確定。投票后所得選票低于全部選票的3%者,保證金即被沒收。
    第一百七十八條 凡村民都可出席聽演說,但非本村本屆選民不得提問。
    第一百七十九條 競選演說人在演說日前3天提交一份競選演說材料,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審核把關。其主要內容是:
    (一)本人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狀況和工作簡歷;
    (二)治村設想,包括競選職務,擬訂5年任期工作目標及工作措施;
    (三)本人的競選條件,如特長、能力、政績,及對選民的承諾。
    第一百八十條 競選演說人的演說內容要合法、健康、符合本村實際,不得發(fā)表屬于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言論。
    (一)不得發(fā)表違反憲法、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的言論。
    (二)不得攻擊、詆毀、侮辱他人,不得有侵犯他人隱私權和人格權的內容。
    (三)不得說大話、亂許愿。
    村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演說材料,除對有政治觀點錯誤處進行必要的修改外,一般不做文字處理。如確需修改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村民選舉委員會不得向他人泄露演說材料的有關內容。
    第一百八十一條 演說人演說結束后,選民可向演說人提問。演說人對選民的提問,一般要給予正面答復。對選民提出的下列有關內容,可不予回答:
    (一)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的。
    (二)屬于人身攻擊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第一百八十二條 競選演說按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的順序排列。同一職務候選人的競選演說,以得票數(shù)為序,得票少者為先,得票多者為后。得票數(shù)相等的,順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抽簽決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競選演說人演說時間一般為村主任正式候選人6分鐘,副主任候選人5分鐘,委員候選人4分鐘。同一職務候選人演說時間一致,準少不準超,具體時間也可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議確定。
    選民對候選人提問的時間也要依職務不同做出不同規(guī)定,對同一職務候選人提問的時間要規(guī)定一致,準短不準超。
    發(fā)表競選演說時,要設立兩名以上計時員,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推薦產生,進行計時監(jiān)督。
    第一百八十四條 競選演說會場布置要莊嚴、隆重。主席臺醒目、突出,音響設備齊全,音質清晰洪亮。
    第一百八十五條 競選演說會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主持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內部推舉產生。選舉委員會因故不能主持時,由選舉委員會推選一名選民主持。
    競選演說人不得擔任會議主持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 主持人主持會議要客觀、公正,不偏不倚,不評論,不誘導。
    主持人要隨時掌握會場情況和動態(tài),善于控制會場狀況和氣氛,引導選民理智地思考問題,防止個別人起哄干擾會場秩序。
    主持人要提醒候選人公平、平等競爭,反對和避免采取不正當?shù)母偁幨侄巍?
    第一百八十七條 可以利用廣播、電視等對競選演說進行直播。對競選演說可以錄音、錄像,會后播放。
    第一百八十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正式候選人進行競選辯論,可以利用廣播、電視等對競選辯論進行直播。對競選辯論可以錄音、錄像,其后播放。
  
    第十章 選舉大會
  
    第一節(jié) 選舉大會基本規(guī)則
  
    第一百八十九條 正式投票選舉,應當召開選舉大會。
    選舉大會應選擇在農閑時期召開,一般在現(xiàn)任村民委員會任期最后1年的11月召開。
    第一百九十條 選舉大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以外的任何人或組織不得以接受委托等任何方式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大會。
    選舉大會會場應懸掛會標:XX村第X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大會。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投票大會舉行的至少5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將具體的投票方式、投票日期、投票時間、投票地點、投票截止時間向選民公布,并報鄉(xiāng)鎮(zhèn)選舉指導機關備案。
    無論是選舉大會投票還是投票站投票,均應嚴格遵守投票截止時間。
    如遇特殊原因,如地震、臺風、洪水等大規(guī)模自然災害或大規(guī)模傳染病爆發(fā)等,需要變更選舉日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重新填寫申報單,報鄉(xiāng)鎮(zhèn)選舉指導小組批準,再次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選民居住狀況和便于選舉的原則,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必要時可另設一個或多個投票站。
    第一百九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實行秘密投票,保證選民秘密寫票。
    在中心投票會場和投票站,必須設立秘密寫票處。秘密寫票處應有有效遮擋,以不暴露選民寫票內容為準。秘密寫票處應設桌臺,桌臺上放筆,供選民寫票使用。
    秘密寫票處數(shù)量應根據選民總數(shù)按比例合理設立。
    秘密寫票處應保證每位選民獨立、秘密填寫選票,自由真實地表達自己的選舉意愿。選民寫票時,其他選民不得圍觀,任何人不得擅自接近秘密劃票處或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選民寫票。
    工作人員應引導選民進入秘密寫票處,保證整個寫票過程順暢快捷。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中心投票會場和投票站,必須設立選票代寫處,由代寫員代文盲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選民寫票。代寫選票也必須秘密寫票。
    代寫員要真實表達選民的投票意愿,不得違背選民意愿。代寫員要尊重選民,對選民的投票意愿保密。
    代寫處應設明顯標志。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選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意委托其他選民投票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使用流動票箱投票。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使用流動票箱的選民名單于選舉日前張榜公布。不屬于使用流動票箱的選民,不得使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一百九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任選一次性投票或分次性投票方式。在同一屆選舉中只能確定使用一種方式。
    (一)分次性投票。選民分次領票、寫票、投票。第一次領票、寫票、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第二次領票、寫票、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副主任。第三次領票、寫票、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委員。
    不同職務分次分別計票。
    (二)一次性投票。選民一次性領票、寫票、投票。
    不同職務分別計票。
    第一百九十七條 委托投票
    (一)選舉期間外出的選民以及年老病弱選民,可以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二)辦理委托投票手續(xù),須在選舉日前,由委托人申請并填寫委托投票書,經村民選舉委員會批準并向受托選民發(fā)放委托投票證,委托生效。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同時收回委托人的選民證,出具書面收回憑據;選舉結束后將選民證歸還委托人。
    (三)選舉日在村的體能活動正常選民不得辦理委托投票。
    (四)口頭委托無效。
    (五)不得在選舉大會會場臨時辦理委托投票。
    (六)受委托選民不得將委托證交給其他選民,讓其他選民進行再委托投票。
    (七)候選人不得接受投票委托。
    (八)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接受其家庭成員以外選民的投票委托。
    (九)每一選民接受的投票委托不得超過一人。
    (十)受委托選民憑委托投票證領取選票、寫票、投票,不得違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第一百九十八條 郵寄投票。
    (一)外出選民可以通過郵寄選票方式參加選舉投票。
    (二)可以郵寄沒有正式候選人的空白選票。公布登記選民名單后寄出選票。
    (三)可以郵寄有正式候選人的選票。公布正式候選人后寄出選票。
    (四)在正式選舉開啟票箱前收到的郵寄投票選票有效。
    第一百九十九條 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被羈押、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正在受拘留處罰、被宣告緩刑、假釋的選民,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和執(zhí)行監(jiān)禁、羈押、拘留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本村的親屬選民或本村其他選民代為投票。
    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可以在選舉日回村參加投票。
    第二百條 正式選舉的投票采用排序復選制。
    第二百零一條 選票按排序復選制設計。
    應以。ㄗ灾螀^(qū)、直轄市)為單位逐步統(tǒng)一規(guī)范選票式樣
    一)選票印制。
    1、不同職務的選票分別印制。三種職務,三張選票,三張紙,建議使用三種顏色。
    每種職務的選票上排列該職務的所有正式候選人。
    2、不同職務的選票合一印制。三種職務一張選票,一張紙。
    每種職務應設獨立的排列區(qū),每個排列區(qū)應有充分的獨立性。
    在每種職務的排列區(qū)內排列該職務的所有正式候選人。
    3、正式候選人以預選得票多少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順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抽簽決定。
    4、在選票上相對于每位候選人的相同位置設相同的寫票空格,寫票空格應足夠大。
    5、選票可以采用橫排式或豎排式。
    (二)選票上標明“XX村第X屆村民委員會選票”、“X年X月X日(公章)”等字樣,以及“職務”、“姓名”、“序數(shù)”、“說明”等欄目字樣。
    “說明”欄內應包括下列文字:
    “按你選擇的順序,在空格內填上1至n的數(shù)字!
    “必須在每個空格里都填上數(shù)字,否則你的選票無效!
    (三)如果允許落選的高職正式候選人自動成為低職正式候選人,則應在選票上為自動增加的正式候選人留出相應的位置。
    (四)選票的印制數(shù)量不得超過登記選民總數(shù)的102%。選票印制后必須加蓋公章并裝袋簽封,待選舉日時在選舉大會中心投票站或分投票站,由選舉工作人員當場當眾公開啟封并清點選票數(shù)量。
    (五)可在投票選舉前讓選民事先看到標準選票票樣,明白如何規(guī)范寫票,可在選舉日前發(fā)放標準選票票樣和寫票方法到每家每戶,將放大的標準選票票樣和寫票方法張貼在村莊醒目的地方,于選舉日在選舉會場或投票站張貼放大的標準選票票樣和寫票方法等。
    第二百零二條 選民按排序復選制秘密寫票。
    (一)選民在不同職務選票或不同職務排列區(qū)的寫票空格內,分別按1、2、3、4、5、6、7、8……順序填寫數(shù)字。一個空格內只能填寫一個數(shù)字。
       在不同職務選票或不同職務排列區(qū),應按各自系列獨立從1排序填寫數(shù)字。
    (二)同一職務選票或同一職務排列區(qū)填寫的排序數(shù)字須等于或大于應選職數(shù),填寫的排序數(shù)字少于應選職數(shù)的選票或排列區(qū)作廢。
    (三)同一數(shù)字在同一職務選票或同一職務排列區(qū)只能出現(xiàn)一次。
    在同一職務選票或同一職務排列區(qū)重復的數(shù)字無效,不重復的其它排序數(shù)字有效;但如果不重復的其它排序數(shù)字少于應選職數(shù),該選票或排列區(qū)作廢。
    能夠體現(xiàn)排序的一組數(shù)字應屬有效。
    (四)提倡在所有寫票空格內填寫數(shù)字,不留空白空格。
    (五)數(shù)字順序顯示選民對各候選人的喜歡程度與選擇順序。選民在候選人旁寫1表明該候選人是其第1選擇,在候選人旁寫2表明該候選人是其第2選擇,在候選人旁寫3表明該候選人是其第3選擇,依此類推。選民如此投票表示,其選票首先投給其第1選擇候選人;如果其第1選擇候選人當選或落選,將其選票轉移給第2選擇候選人;如果其第2選擇候選人當選或落選,其選票轉移給其第3選擇候選人,依此類推。
    (六)除在選票寫票空格內按規(guī)定填寫數(shù)字外,不得在選票上其它任何地方作任何標記,不得在選票上記名。
    第二百零三條 票箱。票箱是選舉投票時供選民投放選票的專用箱子。票箱分選舉大會中心投票會場票箱、投票站票箱、流動票箱三種。票箱的形狀、大小尺寸及所用材料,可根據本村情況而定。
    票箱投票口不能過大,以手伸不進去為宜。
    選舉大會中心投票會場票箱高度必須在80厘米以上。
    票箱應便于密封、加鎖。
    第二百零四條 每個流動票箱必須指定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負責。
    第二百零五條 選舉大會投票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建議選區(qū)計票組數(shù)量,提名總監(jiān)票員、監(jiān)票員、唱票員、計票員、流動票箱員、票箱監(jiān)護員、秘密寫票處監(jiān)護員、會場引導員、代寫員等工作人員,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選舉大會通過,在選舉大會、投票站公布。
    第二百零六條 選舉大會工作人員實行近親屬回避制度,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總監(jiān)票員、監(jiān)票員、唱票員、計票員、流動票箱員、票箱監(jiān)護員、秘密寫票處監(jiān)護員、會場引導員、代寫員等工作人員。
    第二百零七條 選舉日投票不得中斷。選舉日只能有一個,時間可以連續(xù),但不得提前,不得中斷。選舉日投票不得投一部分票后,將票箱集中保存起來,第二天再繼續(xù)投票。
    第二百零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在正式選舉前對選舉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選舉依法順利進行。培訓內容包括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選舉具體程序、基本環(huán)節(jié),本村投票辦法,每個選舉工作人員的職責。
    第二百零九條 在選舉大會會場、投票站入口應設立選民入場驗核處。
    第二百一十條 在選舉大會會場、投票站應設立驗證發(fā)票處。
    第二百一十一條 預選可以與正式選舉同日進行。
  
    第二節(jié) 選舉大會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并主持選舉大會。
    第二百一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選舉大會中心投票會場、投票站入口,對照選民登記名冊,驗核選民的選民證、委托投票證,通過驗核的選民入場。
    在規(guī)定的截至時間停止辦理選民入場,將本村本屆選民、選舉工作人員和村民選舉委員會批準留在場內的人員以外的人請出會場。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選舉大會主持人宣布開會,宣布會場注意事項。
    如果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因故不能主持選舉大會,可在選舉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委托本村的一名選民主持。
       第二百一十五條 宣布清點參選人數(shù)。清點選舉大會中心投票會場參選人數(shù)、投票站參選人數(shù)、流動票箱投票參選人數(shù)、委托投票參選人數(shù)和郵寄投票參選人數(shù)。
    主持人向全體選民報告參選人數(shù),以及本村全體選民人數(shù)。
    參選人數(shù)達到超過本村選民半數(shù)的合法人數(shù),則宣布選舉大會繼續(xù)進行。否則,宣布本次選舉大會到此為止,村民選舉委員會經集體研究后,當場宣布另行召開選舉大會的時間。
    第二百一十六條 奏國歌。全體起立,奏國歌;奏國歌畢,請坐下。
    第二百一十七條 宣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二百一十八條 宣讀投票辦法,提請選民舉手通過。
    第二百一十九條 提名推薦選舉工作人員,宣讀選舉工作人員名單,提請選民舉手通過。選民通過后,選舉工作人員佩帶工作標志上崗。
    第二百二十條 正式候選人發(fā)表競選演說。
    正式候選人發(fā)表競選演說的順序按預選得票數(shù)排列,得票少者為先,得票多者為后;得票相等的,順序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抽簽決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由總監(jiān)票員、監(jiān)票員當眾檢查票箱是否空箱,由選民當場監(jiān)督并認可。
    票箱上鎖、貼封條,由選民當場監(jiān)督并認可。
    票箱監(jiān)護員負責看守票箱,防止舞弊行為發(fā)生。
    票箱密封后,投票過程中所有票箱不得開啟。投票結束后,在選舉大會中心投票會場集中開箱。
    第二百二十二條 由總監(jiān)票員、監(jiān)票員當眾啟封選票袋。
    清點本次選舉印制的選票數(shù),并報告主持大會的村民選舉委員會。
    大會主席向選民宣布本次選舉印制的選票數(shù)。印制的選票數(shù)指在投票選舉前印制的蓋有公章的空白選票總數(shù)。
    第二百二十三條 由總監(jiān)票員講解選票,詳細、耐心講解放大的選票票樣,講解寫票的規(guī)定和寫法,讓選民明白應該怎樣寫票。
       派出流動票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按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大會工作人員、選民的順序驗證發(fā)放統(tǒng)一的選票。
       選民憑選民證、委托投票證依次領取選票。
    選民證和委托投票證是選民領取選票的唯一有效證件。驗證發(fā)票處工作人員應對照選民登記名冊,驗證發(fā)票。
    選民應保管好選民證和委托投票證。投票選舉后,本村有可能另行選舉、重新選舉、補選或罷免,需要選民使用選民證和委托投票證。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選民進入秘密寫票處,秘密寫票。寫票須遵循排序復選制的規(guī)則要求。
       (一)選民在不同職務選票或不同職務排列區(qū)的寫票空格內,分別按1、2、3、4、5、6、7、8……順序填寫數(shù)字。一個空格內只能填寫一個數(shù)字。
       在不同職務選票或不同職務排列區(qū),應按各自系列獨立從1排序填寫數(shù)字。
    (二)同一職務選票或同一職務排列區(qū)填寫的排序數(shù)字須等于或大于應選職數(shù),填寫的排序數(shù)字少于應選職數(shù)的選票或排列區(qū)作廢。
    (三)同一數(shù)字在同一職務選票或同一職務排列區(qū)只能出現(xiàn)一次。
    在同一職務選票或同一職務排列區(qū)重復的數(shù)字無效,不重復的其它排序數(shù)字有效;但如果不重復的其它排序數(shù)字少于應選職數(shù),該選票或排列區(qū)作廢。
    能夠體現(xiàn)排序的一組數(shù)字應屬有效。
    (四)提倡在所有寫票空格內填寫數(shù)字,不留空白空格。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選民可以請人在代寫處代寫選票。
    請人代寫選票是選民的自愿選擇,選民可以選擇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推選的代寫員,也可以選擇自己信任的人代寫選票。選舉工作人員包括代寫員或其他人,不得強行要求為選民代寫選票。
    第二百二十七條 選民寫票完畢,將選票對折后投入票箱。
    如有郵寄投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當眾將選票投入票箱。村民選舉委員會應記錄郵寄投票數(shù)。
    投票處票箱應設專門票箱監(jiān)護員,防止意外情況發(fā)生。
    選民投票后,選舉工作人員應及時引導選民有序回到原座位,保證會場秩序。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選民可以選擇棄權。棄權票也應投入票箱內。
    第二百二十九條 投票結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將所有投票箱于當日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包括選舉大會中心投票會場票箱、投票站票箱和流動票箱。
    中心投票站選舉工作人員應有專人負責簽收票箱和看管票箱。
    第二百三十條 清點剩余選票,并向全體選民宣布剩余選票數(shù)。在開啟票箱前,由總監(jiān)票員當眾銷毀剩余選票,或將剩余選票剪去一角作廢。
    剩余選票數(shù)應等于本村本次選舉印制的選票數(shù)減去已發(fā)出的選票數(shù)。
    第二百三十一條 選民領票后投入票箱內的選票,即從票箱內取出的選票,包括棄權票和廢票,為有效力選票。有效力選票計入收回選票總數(shù)。
    選民領票后沒有投入票箱內的選票和未發(fā)出而剩余銷毀的選票,即票箱外選票,為無效力選票。
偽造的選票為無效力票。
    無效力選票不計入收回選票總數(shù)。
    第二百三十二條 總監(jiān)票員、監(jiān)票員當眾檢驗各票箱封條、加鎖有沒有被拆毀和改動的情況。如發(fā)現(xiàn)有拆毀或改動,應立即報請村民選舉委員會澄清情況,追查原因。
    經檢查確認各票箱無問題后,每個票箱在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的互相監(jiān)督下當眾開啟。
    禁止任何人單獨開箱。禁止在選舉大會會場外開啟票箱。
    第二百三十三條 開箱后,將所有票箱的選票混在一起,再清點收回選票總數(shù)。
    不得分別清點各票箱的選票。
    二百三十四條 經村民委員會確認的偽造選票,應當場另行封存,不計入收回選票數(shù)。
    向選民宣布發(fā)出選票數(shù)和票箱收回選票數(shù)。發(fā)出選票數(shù)不能超過到會參加選舉人數(shù),更不能超過印制的選票數(shù)。
    收回選票等于或少于發(fā)出選票,投票有效;多于發(fā)出選票,投票無效。  
    收回選票超過本村選民總數(shù)的半數(shù),選舉有效;未超過本村選民總數(shù)的半數(shù),選舉無效。  
    向選民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本次選舉是否有效。
    第二百三十五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投票無效的,應當在作出記錄和當場封存選票之后,立即安排重新投票。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無效的,應當在作出記錄和當場封存選票之后,當場宣布另行投票選舉的時間。
    第二百三十六條 負責唱、計票的選舉工作人員逐張檢驗選票,并分類整理出整張有效票、整張廢票、整張棄權票、局部有效票、局部廢票。
    疑難選票交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疑難選票或排列區(qū)數(shù)字是否有效,以及選票或排列區(qū)是否作廢,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疑難選票或排列區(qū)是否有效,負責唱、計票的選舉工作人員無權確認。
    向選民宣布從票箱收回的有效票數(shù)、廢票數(shù)、棄權票數(shù)。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選舉大會會場,在選民的監(jiān)督下,選舉工作人員分組公開唱票、計票。計票須遵循排序復選制規(guī)則。唱票、計票場地的選擇應考慮方便選民監(jiān)督。
    不得秘密計票。不是公開計票的選舉為無效選舉。
    第二百三十八條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即票箱收回選票的過半數(shù),始得當選。
    第二百三十九條 主任、副主任選票計票辦法
    (一)第一輪計票
    計算每位候選人獲得“1”選票的數(shù)量。獲得“1”選票數(shù)量超過收回選票半數(shù)的候選人當選。
    計票工作到此結束。
    (二)第二輪計票
    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shù)的“1”選票,剔除獲得“1”選票最少的候選人。
    在被剔除候選人獲得的“1”選票中,計算留下的各位候選人獲得“2”選票的數(shù)量,將各自獲得的“1”和“2”選票數(shù)量相加,得票總和超過收回選票半數(shù)的候選人當選。
   計票工作到此結束。
    (三)如果仍然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重復前一計票程序,直到某個候選人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當選。
    (四)如果最后出現(xiàn)平局,逐輪比多決定當選,即第一輪計票得票多者當選;如果第一輪計票得票相同,第二輪計票得票多者當選;依此類推;如果倒數(shù)第二輪計票得票相同,最后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抽簽決定誰當選。
    第二百四十條 委員選票計票辦法
    (一)第一輪計票
    計算每位候選人獲得“1”選票的數(shù)量。獲得“1”選票數(shù)量超過收回選票半數(shù)的候選人當選。
    如果當選人數(shù)量達到應選職數(shù),計票工作到此結束。
   (二)第二輪計票
    1、如果第一輪計票有候選人當選,但應選職數(shù)存在空缺,則在當選候選人獲得的“1”選票中,計算留下的各位候選人獲得“2”選票的數(shù)量,將各自獲得的“1”和此輪的“2”選票數(shù)量相加,得票總和超過收回選票半數(shù)的候選人當選。
    2、如果第一輪計票沒有候選人當選,則在所有收回選票中,計算各位候選人獲得“2”選票的數(shù)量,將各自獲得的“1”和此輪的“2”選票數(shù)量相加,得票總和超過收回選票半數(shù)的候選人當選。
如果當選人數(shù)量達到應選職數(shù),計票工作到此結束。
    (三)如果應選職數(shù)存在空缺,重復前一計票程序,直到當選人達到應選職數(shù)。
    (四)當前一計票程序無法繼續(xù)重復時,如果應選職數(shù)仍存在空缺,則剔除獲得選票最少的候選人。
    在被剔除候選人獲得的“1”選票中,計算留下的各位候選人獲得“2”選票的數(shù)量,將各自獲得的此輪“2”選票和在前面各輪計票中已獲得的選票數(shù)量相加,得票總和超過收回選票半數(shù)的候選人當選。
    如果當選候選人數(shù)量達到應選職數(shù),計票工作到此結束。
    (五)如果應選職數(shù)仍存在空缺,重復前一計票程序,直到當選候選人達到應選職數(shù)。  
    (六)如果最后出現(xiàn)平局,逐輪比多決定當選。
       第二百四十一條 不同職務應單獨計票。如果本村本屆允許同一選民擔任多種職務的候選人,不得將該選民不同職務的得票相加。
    無論采用一次性投票還是分次性投票方法,不同職務的得票均不得相加。
    第二百四十二條 計票結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立即當場向選民公布計票結果,并公布所有候選人的得票數(shù),候選人得1票也應宣布。
    計票工作即使在午夜或次日凌晨結束,也應立即公布,不得拖延。
    第二百四十三條 由選舉工作人員簽封所有從票箱收回的選票。簽封后的選票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百四十四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選舉有效后,應當場宣布當選結果,宣布本屆村民委員會成立,宣布當選名單,當場頒發(fā)當選證書。
    當選證書由省級政府統(tǒng)一印制或監(jiān)制,由村民選舉委員會頒發(fā)。
    村民選舉委員會可發(fā)布公告,張榜公布選舉結果。
    第二百四十五條 本屆村民委員會在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當選之日成立。
    村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非依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任何組織、個人或部門不得直接撤除、罷免、更換,不得以“停職”、“誡免”、“離崗教育”等任何方式變相撤換。
       第二百四十六條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宣布后7日內召開。  
    第二百四十七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于選舉當日或第二日填寫選舉結果報告單,一式三份,報送鄉(xiāng)級政府、縣政府民政局各一份備案,本村存檔一份。
    選舉結果報告單應填寫以下內容:
    XX鄉(xiāng)鎮(zhèn)XX村;
    X年X月X日召開選舉大會;
    本村選民數(shù);
    本村參加選舉大會選民數(shù);
    發(fā)出選票X張;  
    收回選票X張;
    本次選舉應選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shù);
    經預選確定的主任正式候選人、副主任正式候選人、委員正式候選人人數(shù);
    當選人的具體情況(包括當選人的姓名、當選職務、各輪計票得票數(shù)及總得票數(shù)、性別、年齡、文化層次、政治面貌、原任職務等);
    X年X月X日
    本村本屆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選舉大會主持人、總監(jiān)票員、監(jiān)票員、唱票員、計票員,應分別在本村本屆選舉結果報告單上簽名。
    第二百四十八條 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成立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向本屆村民委員會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xiāng)級政府、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監(jiān)督交接工作。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本屆村民委員會成立10日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村民委員會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發(fā)機關負責追繳,并追究責任;并于同期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村集體的債權債務、村集體財產資料、村檔案資料、辦公設施及經營資產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屆村民委員會可以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由法院作出裁決。
  
    第三節(jié) 投票站投票
  
    第二百四十九條 舉行選舉大會時,如果需要可在選舉大會會場中心投票站以外,在分會場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設立分投票站,方便選民就近投票。分投票站簡稱投票站。
    投票站設驗證發(fā)票處、秘密寫票處、代寫處、票箱。
     第二百五十條 在選舉日前,村民選舉委員會以公告方式向選民公布各村民小組投票站所在地點、具體投票時間。
    第二百五十一條 每個投票站至少設3名工作人員,分別負責驗證發(fā)票處、秘密寫票處和代寫處、票箱工作。
    選舉工作人員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名,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投票站選舉工作人員應向選民耐心講解正確填寫選票的方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日當天,應分別到各個投票站監(jiān)督投票。
    各投票站工作人員應在投票站開放前到崗。
    各投票站工作人員應事先做好準備工作。
    在選舉日前布置投票站。
    懸掛會標:X X村第X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第X投票站。
    張貼投票站開放、關閉時間說明,放大選票票樣及投票注意事項。
    領取選票及準備投票用品等。
    第二百五十三條 全村所有投票站須在同一時間開放。
    第二百五十四條 第一批選民到投票站投票時,選舉工作人員應當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選民面檢查是否空箱,給票箱上鎖、貼封條。
    投票站選舉工作人員與第一位來投票的選民共同在票箱封簽上簽字。
    票箱監(jiān)護員應負責看管票箱并盡職盡責,防止舞弊行為發(fā)生。
    第二百五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選民監(jiān)督下啟封選票袋,清點本投票站領取的選票數(shù)。
    投票站工作人員將清點好的選票數(shù)填寫在投票站報告單上,并簽字。
    投票站投票結束后,投票站報告單交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二百五十六條 驗證發(fā)票處工作人員應對照選民登記名冊,驗證發(fā)票。選民憑選民證、委托投票證領取選票。選民證和委托投票證是選民領取選票的唯一有效證件。
    投票站工作人員在驗證發(fā)票時,要認真向選民講解選票的劃法和注意事項。
    選民應保管好選民證和委托投票證。投票選舉后,本村有可能另行選舉、重新選舉、補選或罷免,需要選民使用選民證和委托投票證。
       第二百五十七條 選民進入秘密寫票處,秘密寫票。
       投票站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引導選民進入秘密寫票處寫票,保證每位選民獨立、秘密填寫選票,避免其他選民圍觀。
    第二百五十八條 選民可以請人在代寫處代寫選票。
    投票站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引導選民到代筆處由代寫員寫票。
    選民可以選擇代寫員或自己信任的人代寫選票。選舉工作人員包括代寫員或其他人,不得強行要求為選民代寫選票。
    第二百五十九條 選民寫票完畢,將選票對折后投入票箱。
    票箱工作人員應負責看管好票箱,防止意外情況發(fā)生。
    第二百六十條 全村所有投票站在規(guī)定的同一時間同時關閉。投票站關閉后不得再投票。
    投票站工作人員要真實填寫投票站報告單,內容包括:
    第X村民小組第X投票站;
    本組選民數(shù);
    本組參加投票選民數(shù);
    本組領取選票數(shù);
    本組發(fā)出選票數(shù);
    組剩余選票數(shù);
    投票站關閉時間;
    參加驗箱選民簽名;
    投票站工作人員分別簽名;
    X年X月X日。
    第二百六十一條 投票站只投票,不得開箱計票。
    投票站關閉后,投票站工作人員護送票箱到中心投票站;每個票箱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護送,防止秩序混亂和舞弊行為發(fā)生。
    投票站票箱送達中心投票站,并履行交接手續(xù)后,投票站工作完成。
  
    第十一章 另行選舉和重新選舉
  
    第一節(jié) 另行選舉
  
    第二百六十二條 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選舉,當選人數(shù)少于應選職數(shù),則舉行另行選舉,再次投票選出不足名額。
    另行選舉時,原已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當選資格有效。
    第二百六十三條 另行選舉是第一次投票選舉的繼續(xù),不必重新進行選民登記。
    第二百六十四條 另行選舉不必重新提名推選候選人。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以得票多少為序,差額確定候選人,候選人應比應選職數(shù)多一名。
    第二百六十五條 另行選舉應在第一次投票選舉日的當天或次日舉行,最遲不超過其后5日。
    第二百六十六條 另行選舉須采取與第一次投票相同的程序與當選標準。
    第二百六十七條 另行選舉仍選不足額,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選人數(shù)已達3人或3人以上,可以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不足名額可暫缺。
    (二)當選人數(shù)不足3人,無法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進行第二次另行選舉。
    (三)如進行了2次另行選舉仍未選出,則不再選舉,將2次另行選舉中得票總和最多的候選人增補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本屆村民委員會。如果候選人得票相同,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抽簽決定誰當選。
  
    第二節(jié) 重新選舉
  
       第二百六十八條 重新選舉是在第一次選舉整體無效的情況下重新啟動的、完全獨立的第二次選舉。
       第二百六十九條 經本村選民舉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書面認定第一次選舉整體無效,須進行重新選舉。
       第二百七十條 若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違法,則須從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開始重新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不違法,則須進一步判斷是哪一個程序違法,依據具體情況,在哪一個程序違法,即糾正該程序及以后的程序。
  
    第十二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村民會議有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報鄉(xiāng)級政府和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百七十二條 選民擁有罷免權,本村五分之一以上年滿18周歲的選民聯(lián)名,可以向村民代表會議書面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條 鄉(xiāng)級政府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受到處罰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向村選民提出書面罷免建議,促使村民啟動罷免程序。
    鄉(xiāng)級政府提出罷免建議,必須經本村選民接受,并由本村選民總數(shù)的五分之一聯(lián)名書面提出罷免要求,方能啟動罷免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如果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競選權和被選舉權)的,自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可不再履行罷免程序;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競選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是否罷免其成員資格。
    第二百七十五條 罷免要求應當有明確的書面罷免理由。
    沒有書面罷免理由,不得啟動罷免程序。
    第二百七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接到村民提出的罷免要求后,應盡快核實本村選民總數(shù)以及提出罷免的選民數(shù)是否達到本村選民總數(shù)的五分之一。選民總數(shù)指罷免要求提出時的本村選民總數(shù)。
    核對聯(lián)名提出罷免要求的人數(shù)時,須以本人的簽名為準。
    罷免動議成立后,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在30日內及時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第二百七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督促其召開;若仍然拒絕召開,可由鄉(xiāng)級政府召集和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鄉(xiāng)級政府在60日內不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的,村民可以自行召集村民會議,由村民會議選出村民罷免委員會,主持罷免大會。
    第二百七十八條 村民罷免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名額和主持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選舉委員會相同。提出罷免動議的村民和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成為村民罷免委員會成員。  
    第二百七十九條 進入罷免程序后,被提出罷免的村委會成員又提出辭職的,不予接受。
    第二百八十條 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案啟動后,罷免案受理機構應盡快通知被提出罷免人準備申辯意見。
    第二百八十一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召開全體村民會議。
    不得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方式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召開戶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的方式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二百八十二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主持罷免活動,具體主持人為議長、副議長或村民代表;若議長、副議長或村民代表拒絕主持,則由鄉(xiāng)級政府主持。村民自行召集村民會議時,由村民會議選出的村民罷免委員會主持罷免大會。
    主持人在宣布開會時,須講明會議的議題是討論罷免事宜。
    第二百八十三條 參加罷免會議的人數(shù)必須超過本村選民的半數(shù),會議方能舉行。
    第二百八十四條 聯(lián)名提出罷免要求的選民應推選一名代表當眾闡明罷免理由。
    第二百八十五條 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并提出申辯意見。
    第二百八十六條 正式投票決定罷免案是否通過之前,本村選民可以進行討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 罷免表決必須堅持秘密寫票、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當場公布結果的原則。
    第二百八十八條 同意罷免票超過票箱回收選票的半數(shù),罷免有效。
    第二百八十九條 無論罷免案通過與否,負責主持罷免活動的村民代表會議或罷免委員會必須做詳實的文字記錄。
    文字記錄、選民提出的書面罷免理由、罷免票、罷免表以及與本次罷免活動有關的材料必須歸檔保存。
    村民會議應如實填寫罷免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報鄉(xiāng)級政府、縣級民政局各一份備案。
    第二百九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得提出申請,主動要求辭去所擔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辭職申請人應向村民代表會議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包括兩份書面文件:
    (一)辭職聲明,公之于眾,告知村民辭職理由,以便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二)辭職申請表,辭職申請人應認真填寫辭職申請表一式三份,鄉(xiāng)鎮(zhèn)、縣民政局各報一份,本村留存一份。
    第二百九十一條 應對提出辭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進行審計,審計通過,方能進行下一步程序。
    第二百九十二條 對提出辭職申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會議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其辭職問題。
    辭職申請人應到會說明辭職理由,村民代表討論后投票表決。
    第二百九十三條 辭職申請人的辭職要求表決通過后,村民代表會議會應及時發(fā)布公告,告知村民辭職生效。
    第二百九十四條 未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擅自離職的,應當對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九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個月不到職履行職責,其成員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百九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被罷免、資格終止或者被批準辭職后,由村民代表會議報鄉(xiāng)級政府和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并收回當選證書。
    第二百九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辭職、調離、罷免、資格終止、死亡、戶口遷出本村等出現(xiàn)缺額的,應當在1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補選。
    主任缺職時,由副主任遞補;副主任缺職時,由原當選時第一輪計票得票最多的委員遞補,如果第一輪計票有委員得票相同,則逐輪比多;缺職的委員通過補選產生。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xiàn)缺額但仍有成員不少于3名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也可以不補選。
    第二百九十八條 需要進行補選的,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填寫補選申請表,經鄉(xiāng)級政府批準后啟動補選程序。
    補選由村民代表會議主持。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須多于應選職數(shù)。補選程序與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序相同。
    第二百九十九條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終滿時為止。
  
    第十三章 違法認定與法律責任
  
    第三百條 村民可在選舉結果公布后30日內,對選舉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舉報。
    第三百零一條 對于整個選舉是否有效的爭議,選民有權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作出對所爭議的選舉是否有效的處理決定。
    對選舉是否整體無效,重點應從以下5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是否違背直接選舉、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的選舉基本原則。
    (二)正式候選人是否依法產生。
    (三)選舉投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四)唱票及當選票數(shù)的計算是否正確。
    (無)選民數(shù)和選民所投票數(shù)是否準確、合法,選票數(shù)是否達到法定標準。如果票箱收回選票多于發(fā)出選票,或者收回選票沒有超過本村選民總數(shù)的半數(shù),則選舉整體無效。
    第三百零二條 如果選舉整體無效,則所有當選者的當選均無效。
    選舉整體無效的,應當重新選舉。
    第三百零三條 不符合當選資格條件,得票數(shù)沒有達到法定的當選標準,或者以舞弊、暴力、威脅、欺騙、賄選、收買選票、偽造選票、與選舉工作人員串通私塞選票、虛報票數(shù)等違法或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并不得再在本屆選舉中競選、候選和被選。
    選民有權就選舉結果向縣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訴?h級政府應當就收到申訴狀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縣級政府作出決定不服的,有權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申訴,要求成立調查委員會。  
    第三百零四條 如果是具體當選人當選無效,則其他當選人當選仍然有效。
    第三百零五條 已獲得法定票數(shù)當選,但村民選舉委員會不頒發(fā)給當選證書的,當選人有權向縣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對縣級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但未經縣級政府處理的,不得提起訴訟。
    第三百零六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應當接受鄉(xiāng)級行政部門的指導。鄉(xiāng)級行政部門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有權就鄉(xiāng)級行政部門違法干預村民自治的事項,向縣級行政部門舉報,縣級行政部門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有關責任人員。
    第三百零七條 在選舉過程中,以舞弊、暴力、威脅、欺騙、賄選、收買、侮辱、誹謗、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shù)、干擾或阻撓選舉、故意損壞選舉設施、擾亂選舉公共秩序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競選權和被選舉權);情節(jié)較輕的,也可以單獨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競選權和被選舉權)。
    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百零八條 對于違法選舉,須根據違法事實依法糾正,哪個程序違法就從哪個程序糾正,整體違法則整體糾正,部分程序違法則部分糾正。
    第三百零九條 認定機關對違法選舉進行認定時,必須作出書面的認定文書。
    第三百一十條 認定重新選舉的,認定機關應派專人進行指導。
    第三百一十一條 舉報人若對認定機關的認定不服,可通過司法程序提起訴訟。
    第三百一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政府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一)指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調整、撤除、變更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
    (三)指定、委派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罷免、撤除、更換民委員會成員的。
    (五)無正當理由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超過本法規(guī)定的時限2個月的的。
    (六)不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選舉的。   
     (七)阻止依法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就職的。  
    第三百一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制止、糾正;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許諾競爭候選人、拉攏選民的。
    (二)用舞弊、暴力、威脅、欺騙、賄選、收買選票、偽造選票、毀壞選票或票箱、與選舉工作人員串通私塞選票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選民行使選舉權、競選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結果以及有其它選舉舞弊行為的。
    (四)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或者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壓制、報復的;
    (五)以其它不正當方式,妨礙選舉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三百一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檢舉人或者對于提出要求罷免村委員成員的村民進行報復陷害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章 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fā)使用和管理
  
    第三百一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征。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印章的制發(fā)、使用和管理,是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三百一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縣(自治縣、旗、市、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村民委員會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huán)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而右橫排。民族自治地方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并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第三百一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印章一律由鄉(xiāng)級政府負責制發(fā)?讨拼迕裎瘑T會印章,由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聯(lián)合提出意見,報鄉(xiāng)級政府審核,由鄉(xiāng)級政府到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xù),并到指定的廠家刻制。
    對不按程序刻制村民委員會印章的行為,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百一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撤銷或者合并,被撤銷或者合并前的村民委員會的印章不得繼續(xù)使用,制發(fā)機關應予及時收繳。
    村民委員會因故需要更換印章,制發(fā)機關應在頒發(fā)新印章的同時收繳其舊印章。
    村民委員會印章丟失,應及時向制發(fā)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fā),應予補發(fā)的由制發(fā)機關登記并辦理補發(fā)。制發(fā)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布新印章啟用和舊印章作廢。
    使用已作廢村民委員會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第三百一十九條 鄉(xiāng)級政府和縣級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導,指導村民委員會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并納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guī)民約之中。
    第三百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員會提名,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
    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民代表會議議長不得直接保管印章。
    第三百二十一條 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會議討論同意并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三百二十二條 對違反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要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百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嚴格遵守印章管理規(guī)定和印章使用審批程序,又要方便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不得以欠交稅費等為借口,在村民辦理參軍、婚姻狀況證明、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xù)時,拒絕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機吃、拿、卡、要,增加農民負擔。
    第三百二十四條 鄉(xiāng)級政府、縣級政府民政部門要監(jiān)督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后的印章移交工作。
    換屆選舉工作結束后,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本屆村民委員會成立10天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發(fā)機關負責追繳,并追究責任。
    第三百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xiāng)級政府暫時代管。鄉(xiāng)級政府應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后及時將印章交給新的村民委員會。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百二十六條 少數(shù)民族聚居村,制定和公布有關選舉的文件、證件和名單時,應當同時使用當?shù)赝ㄓ玫拿褡逦淖帧?
    第三百二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應盡量降低選舉成本。
    三百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將現(xiàn)代科學技術引入村民委員會選舉,開發(fā)研制現(xiàn)代化選舉輔助設施,逐步建立與農村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相適應的選舉方式和選舉技術規(guī)范。
       第三百二十九條 本法中鄉(xiāng)級政府指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和蘇木人民政府;縣級政府指縣、自治縣、設區(qū)市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省級政府指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三百三十條 本法所指的“不滿”、“超過”、“過”,不包括本數(shù);“以上”、“以下”、“不超過”、“不過”、“滿”,包括本數(shù)在內。
       第三百三十一條 本法所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百三十二條 在村民選舉過程中,對于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直接選舉人民代表的有關規(guī)定。在村民選舉爭議過程中,對于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參照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為公開信息,村民委員會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公開選舉結果,允許任何人憑身份證、工作證、學生證、軍官證、護照等有效證件查閱、抄錄、拍照、攝錄。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百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有關內容與本法相抵觸的,以本法為準。但在本法公布之日,村民選舉委員會已經制定本村的具體選舉辦法,著手進行選民登記的,不受本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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